摘要:本文总结了《斯德哥尔摩公约》签署2年多来,国际社会和世界主要国家为公约的最后生效实施所做努力及公约的执行进展。分析了各国针对履行POPs公约、控制POPs污染影响所采取的国家行动计划及其主要特点。这些相关信息可为我国制定履行POPs公约的国家实施计划(NIP)及相关的策略选择提供依据和参考。
关键词:环境管理;POPs;POPs公约;环境协议
1POPS公约的由来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POPs)是一类半挥发性有毒物,具有较低的水溶性和较高的脂溶性,可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浓缩富集,最终影响人体健康。POPs在环境中不易降解、存留时间较长,通过大气、水和食物链的输送影响区域和全球环境。
早在20世纪60年代,卡尔逊在《寂静的春天》中就呼吁人类关注DDT等有机氯农药的影响,警告人类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没有鸟鸣声的寂静未来。1968年,日本九州的“米糠油事件”使人类对多氯联苯(PCB)的巨大危害有了切身体会。70-80年代,很多国家开始禁止有机氯农药的生产和使用,但由于技术和资金的缺乏,一些国家仍然继续使用这些农药。1988年,科学家在远离化学品生产地几千英里远的南极洲企鹅体内发现了氯丹的代谢物,这一令人震惊的发现使人类不得不面对POPS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世界上每个角落、每种生物体内这样一个严酷的事实。POPs污染已成为引起普遍关注的全球环境问题。
1997年2月,联合国环境署(UNEP)政府间委员会根据化学品安全论坛的建议,决定立即采取行动减少和/或消除12种主要POPS的排放和废弃。包括9种杀虫剂,即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代苯、灭蚁灵、毒杀芬、滴滴涕;以及多氯联苯、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简称呋喃)等工业产品和工业副产品。为此,UNEP成立了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授权准备采取政府间行动的法律框架。1998年6月INC开始工作,完成了最终的公约文本,并大体形成了履行公约的融资机制。2001年5月23日,114个国家和地区在瑞士斯德哥尔摩签署了《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POPs公约),要求在全球范围内采取行动控制和削减12种主要POPS。
2POPS公约的实施进展
截止2003年9月,共有151个国家签署了公约,38个国家批准成为缔约国。公约将在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POPs公约的执行主要由联合国环境署(UNEP)、联合国国际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和政府间化学品无害管理组织(IOMC)在全球环境基金(GEF)的资助下进行。公约的焦点集中在:技术报告的交流;提供/获取专家意见以完成技术报告;提供/获取在提高公众认知、能力创建、合作项目以及POPS管理方面的专家意见。
2.1POPS公约实施的主要特点
2.1.1承认各国以及区域履约责任和能力的差异性
认识到各国的发展历史、对POPS排放和污染的贡献率、管理能力、机构设置、政策体系、技术水平和公众认知等各方面都差别甚大,因此要求各国一刀切式的履约是不现实的。公约第12条的“技术援助”条款和第13条的“财政资源和财务机制”条款就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基本原则,指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将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公约下做出的各项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财政资源、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诸方面所做出的承诺”。
2.1.2体现执行的层次性
POPS公约的实施在不同层次展开,既有全球范围内的统一指导,又有区域层次的彼此合作,更有国家和地区内部的自我调节。
全球尺度:成立了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建立信息平台;开展全球化学品监测;进行POPs的地区基础评价;帮助设计国家实施计划。
区域层次:UNEP在GEF的支持下,在全球8个区域包括138个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中开展了“支持POPs公约执行的分区研讨会”,总结了各地区有关化学品管理的进展,对各国目前POPs的污染情况、管理现状、履约进展、能力需求等进行了评估,并针对各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政策建议。
国家范围:发达国家致力于调查、评估和消除POPs的旧有影响;开发更安全无害的替代品;寻求削减和淘汰POPS的最佳方法;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等。发展中国家则主要集中在了解国内POPs的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努力的方向上。
2.1.3重视国家实施计划(NIP)的设计和开发
公约第7条规定各缔约国“制定并努力执行旨在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计划”。UNEP和GEF对此积极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目前GEF已完成了制定NIP的指导性文件,在资金方面对申请国提供50-150万美元的资金支持;在技术方面,《全球环境管理方面国家所需能力自我评估指南》中总结了国家执行能力自我评估的步骤、原则及规划的编写等;各国还可以根据《加速为国家能力建设需要的自我评估活动提供经费的业务准则》来编制利用GEF资助的提案。
2.1.4建立资金和技术援助机制
公约第13条第6款规定:确立一个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实施《公约》而以赠款或减让性贷款方式向其提供充足和可持续的财政资源的机制。2003年7月召开的INC第7次会议从4个方面讨论该机制的具体原则和运作。包括GEF的作用和运作机制、资金机制准则、可提供公约资金机制支持的各相关组织机构的情况和信息、资金机制审查的工作大纲。在技术援助方面,公约第12条认为,“根据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要求向它们提供及时和适当的援助对于本公约获得成功实施极为重要”。并在第3^-5款明确:“缔约方应开展合作,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及时和适当的技术援助,以便考虑到它们的特殊需要,协助它们建立和增强其履行本公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拟由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及由其他国家缔约方根据其能力提供的技术援助”,“缔约方应酌情订立旨在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与本公约实施工作有关的技术援助和促进技术转让的安排”。这些安排包括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能力建设以及技术转让中心的建立,用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履行公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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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