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R”原则(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所谓减量化,是指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所谓再利用,是指产品或者拆解后的零部件继续使用,或者修复、翻新、处理后继续使用,尽可能地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所谓资源化,是指产品在所设计的功能消失即报废后,将其全部或者一部分转化为资源来加以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循环经济法应当以“3R”原则为主线,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各个环节的要求。
3.平等协作、公众参与原则。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到政府、企业、中介组织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循环经济的推行与实施应当强调这些主体的平等协作和密切配合。实施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还需要企业的自律以及发挥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更需要提高广大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循环经济立法可以通过规定公众的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听证权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的方式贯彻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各项要求,同时对公众的某些行为作出必要限制,并对公众设定一定义务。
4.鼓励技术创新原则。以技术创新为基础来推动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立法应当遵循的另一个法律基本原则。依照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循环经济立法应当鼓励企业的科技进步,采用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无害或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鼓励产业界的积极创新和开发;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加大科技投入,组织力量研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推广无害或者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对研究和处理废弃产品的研究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四)管理体制
循环经济立法中的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循环经济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有关循环经济监督管理职权的划分。循环经济的推行和实施涉及到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农业、建设、国土、水利、质检、统计、税收、财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诸多行政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上述任何一个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良好的管理体制必须既能够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使其各司其职,又能够保证循环经济方针、原则、制度的统一。
因此,《循环经济法》应当确立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将国家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循环经济推行、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将国务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农业、建设、国土、水利、质检、统计、税收、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按照法律规定推行和实施循环经济的分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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