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理顺体制,组织落实。理顺体制,健全机构是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根本保证。因此,首先应根据“县(区)级河道,由县(区)管理;镇(乡)级河道,由镇管理;村级河道由镇(乡)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级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落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保洁任务,完善监察、检查制度;其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区、县、镇(乡)、村的水域环境卫生应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以解决多头管理的混乱现象。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再次,各区、县还应根据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任务,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机构的建设,并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设备,落实监察任务。
另外,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涉及面广,需要建立横向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流域综合管理协调办公室。或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横向部门间的协调,重大的间题可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组织协调。
4.3培育市场,保洁落实。首先,应改革传统的水上环境卫生作业管理体制,按“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要求,建立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的作业运行机制,打破水上环境卫生作业独家经营的局面,把作业任务推向社会,引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保洁作业任务量;其次,要建立市场准人制度。对具有水上作业经验和条件的法人,要允许其进人市场,并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和条件,无论是本系统内还是社会经营单位,都应一视同仁;再次,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域环境卫生作业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政策引导,如规范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及申报、登记制度,建立水域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等。
4.4编制标准,考核落实。首先应根据水域的功能和管理要求,制定不同水域的分级管理标准,包括对水域沿岸的灯光、广告、公益性设施设置、水面整洁程度、船容船貌及有碍水域景观的建筑、堆物作出具体规定,并提出量化标准,为检查、考核提供客观依据;其次,研究制定水域保洁、船舶生活废弃物的收集、处理作业标准,其中包括河道保洁等级的划分、不同等级河道的保洁要求及开展水上环境卫生作业所需要的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标准的制定要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超前性与现实性相结合;再次,应建立和完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督、考核制度,配置专职检查、考核人员,建立社会监督网络。对水域环境卫生的考核要列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和文明城区建设的指标,与区、县、镇(乡、街道)的各级分管领导的政绩挂钩。
4.5充实装备,设施落实。随着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扩大和管理监察任务的增加,加快水域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须不断完善管理、监察设施、设备,主要包括:
•建立黄浦江口、长江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察区和作业服务区,分别设立宝山长江环境卫生管理站、宝山长江监察站、宝山长江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站,配备沿江三级监察艇、作业服务艇及大型机械清扫艇和监察用车。
•建立闵行水上环境卫生管理监察区与作业服务区,并配备50t级以下的B级监察艇和相关的管理、清扫作业船舶。
•建立和完善苏州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作业基地、水域外港环境卫生管理基地、水域黄渡管理作业基地。
•大力发展各种型号的新型水面清扫、保洁设备,全面提高水面清扫保洁机械化水平。
•建立崇明、嘉定、宝山、青浦、淞江、金山、南汇、奉贤等8个区(县)级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察站,并配备10-30t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水上清扫船。
•分别建立市、区、县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信息化网站,逐步实现市、区、县、镇(乡)水域环境卫生电脑化联网管理,全面形成信息化管理、监控体系。
4.6明确渠道,经费落实。水域环境卫生事业是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河道整治及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与维护属于政府部门的职责,因此水域环境卫生经费原则上应由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来解决,并采取多元筹资的办法来解决经费不足的矛盾,主要经费渠道有:
•以各级政府投人为主。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不同等级河道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与维护经费应由各级政府来解决,政府公共财政要为市容环境的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按辖区内河道保洁面积、长度及管理、保洁要求核拨经费。
为了鼓励区、县、镇、乡、村管理河道市容环境卫生的积极性,市政府应拨一部分资金用于对各区(县)、镇(乡)管理河道市容环境卫生经费的补贴,具体可借鉴农村粪改厕、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经费补贴、奖励办法。
•采取多方集资:(1)动员社会力量及有关单位筹集资金,如把水环境整治与管理、保洁与创建文明小区结合起来,把水环境建设列人创建内容,由社区创建经费解决部分资金;(2)建立、落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由沿河有关责任单位分担部分保洁费用;(3)由沿河开发建设单位和开发区按环境卫生设施配套要求落实沿河的环境卫生设施配套经费和河道保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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