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建设项目概况;
⑵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现状;
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⑸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⑹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⑺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⑻设计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⑴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⑵评价单位公章;⑶项目负责人;⑷评价人员情况;⑸建设项目基本情况;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⑺环境质量;⑻建设项目工程分析;⑼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⑽环境影响分析;⑾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⑿结论建议;⒀附件及附图。附件主要是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文件,附图重要是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平面布置图。如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
38. 报批时限:⑴一般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报告书;⑵铁道,交通等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⑶不进行可研的项目在开工前审批;⑷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39.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0. 审批时限:⑴审批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30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30日。
41. 分级审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⑴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⑶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2. 跟踪评价和后评价的规定:
环评法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43. 风险评价定义:指对人类的各种开发行为所引发的或面临的危害对人体健康、社会经济,生态系统等所造成的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管理和决策的过程。狭义,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进行概率估计,并提出减少环境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44. 环保体系规定的制度: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⑵“三同时”制度;⑶排污收费制度。
45. 大纲作用:⑴EIS的总体设计和行动指南,⑵指导环评报告书的编写的技术文件,⑶判断环评报告书编写质量的依据。
46. 环评报告书技术内容:⑴工程分析;⑵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⑶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⑷清洁生产;⑸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⑹风险评价;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⑻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⑼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⑽公众参与。
47. 公众参与:环评法
第五条 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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