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21. 环境敏感区:
⑴需特殊保护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⑵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惜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⑶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
22. 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审查制度:评价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目前有18个行业类别。
23. 必须做环评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24. 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25. 环境标准的地位和作用:⑴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⑵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⑶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⑷是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一个动力;⑸是进行环境评价的准绳;⑹具有投资导向作用。
26. 标准体系
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特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般可分为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各专项或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
Ⅱ、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⑴.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⑵.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有的将其列为国家标准)
除上述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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