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4.2.2 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垃圾装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Q—转运站规模(t/d)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取1.13~1.40;
n—服务区域内人口;
q—人均垃圾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可采用(0.8~1.8 Kg/人·d)
4.2.3 转运站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型转运站每2~3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2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装运站。
3 垃圾装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含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 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用地面积可根据绿化率的提高而增加。
3 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4 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 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4.2.4 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2.5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4.3 垃圾、粪便码头
4.3.1 垃圾、粪便码头设置应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和陆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用以安排车道、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
4.3.2 码头所需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宜按表4.3.2确定。
表4.3.2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
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00t时所要的停泊岸线,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岸线折算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4.3.3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15m2配置。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拥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污水)散落下水体的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
4.4 水域保洁工作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