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共设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3 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
主干路、次干路、有铺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2)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4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区间的绿化隔离用地。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计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的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专用的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已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GB50337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沟内。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出。
3.4 化粪池
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以上抽粪车的进入,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种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 0.05 米,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3.5 废物箱
3.5.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耐用﹑阻燃。
3.5.2 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5.3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应符合以下规定:
商业、金融街道:50~100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
4.1.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4.1.5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2垃圾转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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