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以下简称垃圾填埋场)的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评价,考核垃圾填埋场的实际建设和运行状况,提高我国生活垃圾(简称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水平并为今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本评价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对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评价。
1.0.3对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时,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评价内容
2.0.1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内容应包括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和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评价。
2.0.2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评价内容应包括垃圾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选址、防渗系统、渗沥液导排及处理系统、雨污分流、填埋气体收集及处理、监测井、设备配置等。
2.0.3垃圾填埋场运行评价内容应包括垃圾填埋场进场垃圾检验、称重计量、分单元填埋、垃圾摊铺压实、每日覆盖、垃圾堆体、场区消杀、飘扬物污染控制、运行管理、渗沥液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安全管理、资料等。
3评价方法
3.0.1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应采用资料评价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3.0.2被评价的垃圾填埋场应提供下列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
4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详细勘察报告;
5设计文件、图纸及设计变更资料;
6施工记录及竣工验收资料;
7运行管理资料(如垃圾量、覆土、消杀、管理手册等);
8环境监测资料;
9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经营合同;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0.3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的评分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4评价分值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垃圾填埋场评价总分值,为各子项得分加权值之和;
X子——子项实际扣分值;
f子——子项权重,见附录A。
3.0.5垃圾填埋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子项的实际扣分不应高于规定的最高扣分。
2若提供的资料或现场考察无法判断某项的水平,则该子项分值为0分。
4评价等级
4.0.1垃圾填埋场评价等级应按评价总分值划分,并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垃圾填埋场评价等级划分
4.0.2垃圾填埋场等级对应的无害化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I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要求;
II级:基本达到了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III级: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但对部分污染施行了集中有控处理;
IV级:简易堆填,污染环境。
4.0.3进行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的统计时,I、II级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填埋量计入无害化处理量;Ⅲ、Ⅳ级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填埋量不应计入无害化处理量。
4.0.4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率(%);
m1——I级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填埋量;
m2——II级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填埋量;
m总——垃圾总产生量。
附录A垃圾填埋场评价内容及评分表
表A.0.1垃圾填埋场评价内容及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