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粪便收集运输各类参数
3.3.1 吸粪车行驶速度:运距在5km以内为 20km/h,5-10km,为30km/h,10km以上为40km/h。
3.3.2、人力推车行驶速度为4km/h, 拖拉机行驶速度为运距5km 以内为15km/h、5km 以上为20km/h。
4、作业规定
4.1 吸粪车(人力装运)每一运次吸粪(装车)以一个点为准,每超过一个装车点(距离在500m 以内)按相应定额乘以0 .8 系数。
4.2 吸粪车辆、容器应完好密封,无粪水外溢滴漏,文明操作,吸粪结束应盖严粪池口盖,清洁场地,不污染环境。
4.3 粪便应运至专门集储(处置)点或指定地点排放,车内粪便应当班卸清,不得留在车罐内,粪车不得随意停放。
4.4 应定期收运各类厕所、粪池(含水冲式厕所)粪便,粪水不得满溢。
4.5 粪坑清淤:按收集运输定额乘以0.8-0.6系数。
4.6 严格执行城市交通规划及有关行车规章,确保安全生产。
5 粪便收集运输定额表
非机动车运粪
表1: (车次/工日)
机动车运粪
表2: (车次/工日)
小机动车收集运输粪便
表3: (车数/工日)
(四)垃圾转运(中转)
1、工作内容
使用专用设施和机具设备、密封运输车辆,将垃圾转运站,压缩站或堆放点的垃圾,经集储或压缩后转运至垃圾处理(置)场。作业结束后清洁工具和车辆。
2、作业形式
压缩密封运输、箱式密封运输、自卸车运输、拖拉机运输等。
3、垃圾转运定额计算规划
3.1 机动车每日有效工作时间为6小时。
3.2 垃圾转运定额按T/台班,即运输车吨位数×车数。
3.3 机动车行驶速度
5km以内为15km /h,5-10km为20km/h,10km以上为30km/h。
拖拉机行驶速度:5km以内15km/h,5km以上20km/h。
4 作业规定
4.1 进入转运站或堆放点的垃圾应当天清运,日产日清,工作结束后清洁设备场地、无积垢。
4.2 垃圾运载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体无污物、灰垢、标志清晰。
4.3 运输各类垃圾应密封、不裸露。无垃圾飞场、洒落,拖挂和污水滴漏。
4.4 装运垃圾以有效容积为限,不准超量超高运输。
4.5 运载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和作业要求分类堆放,生活垃圾必须进入垃圾处理(置)场(厂)。
5 垃圾转运定额表
生活垃圾运输
表1: 车次/工日
小机动车转运垃圾
表2: 车次/工日
(五)垃圾粪便处理
1 工作内容
将运进处理场(厂)的生活垃圾采用分拣、堆肥、焚烧、填埋等处理工艺,使之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将运进处理站(场)的粪便,采取生化处理等处理工艺,使之符合现行《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予以排放或利用。
2 处理设施
2.1 垃圾处理设施
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堆肥处理厂、垃圾焚烧处理厂。
2.2 粪便处理设施
2.2.1 粪便处理场:采取专门工艺和设施,通过厌氧、好氧及生化等流程集中处理城市粪便,达标后排放。
2.2.2 粪便处理站(点):采用稀释、搅拌、沉淀、除渣等工艺将粪便进行预处理,经专用管道将预处理的粪水送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进行终端处理,达标后排放。
3 人员配置原则
垃圾处理场(厂)粪便处理站(场)按其作业性质分别设置专门处理机构并按处理工艺、处理能力确定操作岗位及人员配置。
4 垃圾粪便处理作业人员配置
4.1 作业人员每日有效作业时间为8小时
4.2 人员配置
4.2.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劳动定员
垃圾卫生填埋场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级填埋场的劳动定员按表1选用,明细可参照表2。
4.2.2 生活垃圾焚烧厂劳动定员
垃圾焚烧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焚烧厂的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控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一般按表3选用,明细参照表4。
4.2.3 生活垃圾堆肥厂劳动定员
垃圾堆肥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堆肥场的劳动定员按表5选用,明细参照表6。
4.2.4 粪便预处理站(点)劳动定员
粪便预处理站(点)劳动定员按表7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