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的建成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