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7-11-27 环卫科技网 A+  A-

   第十八条(车辆出场管理)施工单位应配置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载、运输车辆冲洗的监管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

   第十九条(居民建筑垃圾管理)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卫用房等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48小时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村(居)委等部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48小时内清运。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清运。居民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垃圾造成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能及时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运输资格管理)本市通过行政许可或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选择已取得许可的陆上运输单位。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由交通运输、航道、海事等部门依法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后,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城管部门申请核发《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核准后方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个人不予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

  第二十一条(运输资格申请和审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总载质量不少于250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挂靠;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等证明文件;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的证明材料(含安装限速、卫星定位装置、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等装置,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识、编号、举报热线、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安装车顶标识灯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完整提交材料后,城管部门经审核,并委托具相应资质的社会机构对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进行检验,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受理后二十日内核发《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由市住建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联合制定。

  第二十二条(运输资格期限与续期)《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有效期1年。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可在《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对《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续期。城管部门可委托具相应资质的社会机构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按照规定予以续期。

  第二十三条(运输车辆登记与限货通行)市住建管理部门应当在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信息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限制货车通行路段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由市住建管理部门或各区城管部门提交市或区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规定核发货车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运输资格变更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

  第二十五条 (运输要求)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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