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7-07-11 环卫科技网 A+  A-

  第三十一条【禁止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四)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

  (五)其他影响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和货运车辆泄漏、散落、飞扬、带泥运行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发现的案件线索,提供交通监管信息和机动车所有人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在现场勘查完毕后及时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章 垃圾处理管理

  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投放一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以外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实行的区域和时间由镇(街、园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镇(街、园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除大件垃圾外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四条【大件垃圾投放】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便于投放、交售的原则,规划设置大件垃圾专用拆解场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旧家具交易、置换、捐赠场所。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支持和鼓励设立旧家具交易、置换、捐赠场所和网络平台,提倡可再使用的旧家具的交易、置换和公益捐赠。

  大件垃圾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投放:

  (一)投放至大件垃圾专用拆解场所;

  (二)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旧家具交易、置换、捐赠场所;

  (三)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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