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三)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督促入场经营者做好各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经营场所无暴露垃圾、积存污水、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四)发现入场经营者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可以向属地镇(街、园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五)建立公示制度,在市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设公示栏,公布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违法记录。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纳入定期考核事项范围,发现环境卫生管理考核不达标的,应当通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地责任人责任】
建设工地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责任区责任:
(一)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并保持其整洁、美观;
(二)及时清除地面粉尘和污染物,并对裸露的场地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污水流溢;
(三)在施工区域内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应当采取密闭遮盖等措施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污水流溢;
(四)在施工区域内堆存流体、液体物料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流溢;
(五)在施工区域出口采取地面硬化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车身、车轮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住建、水务、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建筑、水务、绿化、交通等工程建设施工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厕所责任人责任】
公共厕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范标准设置标志,按规定对外开放,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厕所清洁、设施完好。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化粪池、储粪池责任人责任】
化粪池、储粪池的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粪便经消化后分离出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二)定期清捞粪渣,并将粪渣转运至粪便处理设施;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池;
(四)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及时疏通、清除,无力自行疏通、清除的,应当报告属地镇(街、园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镇(街、园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先及时组织疏通、清除,再分清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疏通、清除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路、铁路责任区补充作业】
公路、铁路责任区范围内适用的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低于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可以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组织补充作业。
第三十条【责任区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责任人履行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接到责任人对影响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的报告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国土、交通、工商、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储备土地、公路、铁路、商品交易市场、居住区等责任区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