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步,社区董事会成立社区监督委员会。一旦设施地址选定后,社区董事会有权设立一个设施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韩国经验】韩国于1997年发布了《促进区域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法》,规定了处理设施选址的要求:一、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公布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计划和符合标准的备选场址方案;二、由设施服务区域内居民组成选址委员会(按相关总统令操作);三、选址委员会选择专业机构对备选场址的适应性进行论证筛选;四、选址委员会监督选址论证的工作,并对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五、若选址委员会确定的场址距离相邻区域边界距离在两公里以内,需事先获得相邻区域政府的意见;若未能与相邻区域政府达成一致,需向国家环境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调解;六、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对选址论证会确定的选址位置和图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月;七、任何工业区、居住区均需配套建设垃圾收集转运或处理设施,设施用地不得挪为他用。
在征地和环境补偿上,确定了由设施所在地区的居民代表、议会成员、以及政府与居民共同推举的专家组成“居民支持顾问团”,由顾问团选择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调查,确定处理设施的“直接环境影响范围”和“间接环境影响范围”。
对“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可要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机构,按照相关法令的要求,购买其土地;购买后的土地,应配套建设服务于居民的便利设施、公益设施或绿化带。
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机构,要求成立“居民支持基金”,对直接和间接环境影响范围内的居民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影响的大小而不同。若顾问团要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机构可允许由“支持顾问团”推荐的居民监督者对垃圾运入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监督者应该是顾问团推荐的,且在认定的环境影响区域内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