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包装废弃物回收系统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2012-01-01 产业观察 作者:赵宝元 施凯健 孙波 A+  A-

2.4法国ECO Emballages SA包装废弃物回收系统
法国政府于1992年颁布了《包装条例》,进而由政府指导组建了废弃物回收公司ECO Emballages SA,在不改变原先地方政府处理垃圾的模式下,要求生产制造企业对其产品及其产生的衍生物品负责回收。
运行机制:目前机构拥有240个股东,其中70%的股东来自包装制造商与进口商,20%为保证人,10%来自零售连锁店,机构对36560个地方政府提供经费支持,并同时对废弃物的回收体系进行监督[3]。每年地方政府都需编制一份当地包装废弃物的管理方案交至该机构,在此基础上机构向各个地方政府下达一定的环保指标。地方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废弃物回收方式,但必须要经过地区分支机构的讨论,研究最佳的服务与组织形式,具体机制如图5所示。

图5
3国外典型包装废弃物回收系统比较分析
上述国外包装废弃物回收系统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1)政策高度强制。国外包装废弃物回收系统都是通过强制的法律规定,高度明确生产者的责任,强调生产者必须对自身产品所造成的污染负责。这一方面有利于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生产企业对包装物及其他产品的衍生物品的使用进行科学的规划,有利于在整个国家范围内达到废弃物排放减量的目的。
(2)社会责任明确。绝大多数的回收组织都是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是由承担回收包装物法律义务的公司发起成立并自行承担相关营运费用的组织。奥地利的ARA回收系统规定不允许回收企业以营利为目标,只是以收入来抵减相关的费用支出,西班牙的Ecoembalages也是将主要的收入用于环保宣传。
(3)监督机制完备。法国、奥地利两国的回收机构均由生产及制造厂商作为其股东从而拥有该机构的股份,内部具体持有比例各国不同,法国在此机制中另外引入10%的保证人,这样能够保证回收机构有完备的监督机制,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不至于在会员单位中造成不平衡,保证了整个回收系统的公允性。
(4)系统结构合理。德国与西班牙的回收机构隶属上级政府的监管,能够很好地执行政府的环保方针,使政府可以通过回收机构直接了解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废弃物回收情况,从而为其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相关能源法案提供依据。
(5)内控效果显著。在上述各国的回收系统中,各个环节紧密相扣,各级之间都签订了大量的协议书及约定书,责任分工明确,所以这些回收系统都具有很好的内部控制效果,为相关行业所产生的包装废弃物的高度回收提供了很好的保证。
4我国关于拓展生产者责任回收系统的现状及建议
4.1现有法律条文不明确、不完善且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的相关行业目前尚未形成一定规模的废弃物回收系统,所回收物品也仅限于回收效益较高、回收成本较低的物品,比如电子类、塑料、纸张等产品,而且还存在着市场不规范、回收效率较低的问题,所以推进拓展生产者责任十分必要[5]。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含有少部分的关于拓展生产者责任的法律条文,并且由于不明确、不完善和可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在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具体有以下几个条文。
(1)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者应该承担其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的相关责任。”
(2)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3)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则,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职责,并且规定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4.2建立回收体系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目前在我国建立基于拓展生产者责任的相关回收体系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国家一直在强调节约型社会与可持续发展发展的战略,我们更需要认真思考如何建设相关行业的回收体系,关于体系的建设我们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