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废旧家电逆向物流回收机制探讨
2011-06-04
互联网
作者:刘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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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相关的定性研究还表明,废旧产品的可利用和可再制造部分的比率越大,越能激发厂商回收处理的积极性,获得较高的回收努力系数[5]。因此,针对具体不同品种的家电,可根据其自身特性,相应采取更为合适的回收机制。如某些家电及电子产品,有着较高的再制造价值(如可再利用的一次性相机、硒鼓等),可以重点考虑选择让生产商自建回收处理系统;当废旧品再利用和再制造比率相对较低(如因技术进步淘汰较快的电脑,手机等通讯类产品),结合环保法规要求可以考虑选择通过行业联盟建设专门回收处理系统;当废旧品的再制造比率很低(如到达生命周期的电视、空调等家电类产品),生产商自建回收处理平台是没有动力的,因而可以考虑选择生产商联合体负责回收或多方负责制。
总之,决策者需要根据建立回收处理系统的投入成本、法律规定的最低回收努力系数及可再利用和再制造比率,作出合理的回收模式选择。
参考文献:
[1]陈汇博.家电行业逆向物流分析及模型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07(4):55-57.
[2]周叶,林侠,何慧.生产商延伸责任制下的逆向物流回收网络研究[J].物流平台,2006(1):81-82.
[3]葛一波,朱立毅.欧盟两道“指令”影响我国传统家电产品出口[N].中国质量报,2005-12-13(4).
[4]贾扬蕾.家电企业逆向物流回收模式选择的关键因素分析[J].物流科技,2007(7):20-22.
[5]王发鸿,达庆利.电子行业再制造逆向物流模式选择决策分析[J].中国管理科学,2006(12):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