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废旧家电逆向物流回收机制探讨

2011-06-04 互联网 作者:刘健敏 A+  A-

(4)多方负责制。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家电逆向物流回收模式实行多方负责制不失为现阶段最为可行的选择——由制造者、消费者、零售商、回收处理商和政府的环保倾斜政策来共同支持分摊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费用。各方分摊费用的多少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变化,但从长远来看,最终还是必须考虑市场化、以第三方回收为主的运作模式。对于政府,一开始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带动作用,要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可以带动建立一些试点回收处理企业,同时逐步完善相关回收利用体系和相应法规。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政府将倾向于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政府应鼓励家用电器生产企业投资或多元投资建设废旧家用电器处理企业;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整个社会对废旧家用电器逆向物流的认识及重视。
对于制造商,要始终贯彻生产者责任制,使得产品设计生产与回收利用紧密联系,促进产品环保设计和技术革新。因此,制造商要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自始至终应该承担大部分的废旧产品回收处理费用。制造商的回收责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材料及便于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用电器上标注或在说明书中提供有关材料成分,以及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②负责回收处理废旧家用电器,可以自行处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行处理要取得资质认定。③应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家用电器生产、销售、出口和对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方式等相关信息。
对于销售商,作为家电产业链的受益者,应当承担应有责任,充分发挥销售商店铺多、网络广、直接与广大消费者接触的优势,以实现废旧家电的有效回收。以苏宁、国美为代表的销售商在整个家电产业链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流通领域利润在大幅上升。因此,销售商有义务也有能力承担部分费用。对于收购上来的废旧电器,将送到国家认证的废旧电器回收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家用电器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含维修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用电器,回收的废旧家用电器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
对于广大消费者,一开始不可能实行有偿回收;如果要求消费者一开始就承担回收费用,则大部分消费者会选择将废旧电子电器卖给不法商贩以逃避费用。一开始环保部门和媒体应联手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使消费者提高认识,鼓励消费者购买那些承诺将来回收废旧产品的厂商的产品;同时鼓励消费者将废旧的电子电器产品交(售)给家用电器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含维修机构)、或有资质的合法的回收处理企业,并规定消费者不得擅自丢弃或从事拆解活动。有资质的合法的回收处理公司在收到消费者的废旧电子电器时,应根据废旧电子电器的具体情况,支付消费者不同的回收费用。随着消费者环保观念的增强,可以过渡到无偿回收;最终过渡到消费者作为产品消费的受益方之一,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回收处理费用,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接轨。
对于回收处理商,要实行行业从业资格的严格审查,由国家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在目前的情况下,没有政府的支持,企业很难实现赢利;但随着法律法规和回收体系的完善、消费者环保观念的增强、社会再利用信息网络的健全,企业通过出售再利用产品进行赢利不是没有可能。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考虑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让回收处理企业承担更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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