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电子工业的迅猛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国际电子垃圾的转移,导致我国电子废弃物泛滥。研究电子废弃物的妥善处理已经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日本作为昔日的“公害大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和推进“循环经济”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之一。文章以2000年为界,对日本“大量废弃型社会”与“循环型社会”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模式进行了系统研究。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日本阶段处理模式
一、电子废弃物概念的界定
电子废弃物(E-Waste或Waste from Electronics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又称为“电子垃圾”。因为各国或国际组织之间文化、制度、经济的不同,针对“电子垃圾”还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综观国内外学者对电子废弃物下的定义,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欧盟(EU)的定义。由于欧盟WEEE指令内所涉及的电子电气产品范围最广,适用国家最多,在国际上的影响最大,所以我们延引该指令对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规定。它的具体表述是:先界定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及其类别,由此界定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外延,然后界定其内涵,指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是成为废弃物的电子电气设备,包括在使用者弃置该设备时作为设备组成部分的所有元件、配件及耗材。
2.国内定义。国内学者对于电子废弃物下的定义,可以归纳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理解认为,电子废弃物是指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达到使用寿命、丧失使用功能或被淘汰的废旧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各种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废旧电脑、通信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以及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办公过程中淘汰的电子仪器仪表等。广义的理解认为,电子废弃物是指失去应有的使用价值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其零部件、边角余料;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及废弃零部件;消费者废弃的产品设备等。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定义。电子废弃物是“达到使用寿命的电器”,与国内狭义定义相同,但笔者认为其实际表述是将其更广义地定义为被使用者弃置的电子电气产品。
二、日本电子废弃物处理的“两个阶段”
2000年,日本政府召开了第一届环保国会,审议并通过了《推动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食品废弃物再生法》和《建设循环法》,并对《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包装循环法》、《家电再生利用法》等一系列实施性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因此,2000年被称为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元年”。
由此,笔者将日本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模式以2000年为界,对日本“大量废弃型社会”与“循环型社会”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模式进行系统研究。
1.大量废弃型社会”电子废弃物处理模式。
(1)立法状况。《废弃物处理法》。1970年第64届临时国会(所谓“公害国会”)全面修改1954年颁布的《清扫法》,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该法除了对“废弃物”进行定义之外,还将废弃物区分为“一般废弃物”与“产业废弃物”,并分别规定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废弃物处理责任,其中,包括家电废弃物的“一般废弃物”的处理责任由市町村等各地地方政府承担。
《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1991年10月,颁布实施了以“促进利用再生资源”为目的的《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该法将家电(电视、空调、冰箱、洗衣机、微波炉、衣物干燥机)列入特定再生利用促进产品。
《家电再生利用法》普通家庭排放的家电产品约80%由零售商负责回收,剩余的约20%由市、镇、村政府直接负责回收。回收后的家电约有一半被直接填埋,余下的经粉碎处理后,只有一部分金属被回收,绝大部分被废弃。为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与有用部件、材料的再商品化,1998年6月颁布了《家电再生利用法》。该法规定了对以政府令的形式规定的对象产品,制造企业(或进口商)具有收回、再生利用的义务,同时又规定再生利用率指标(见表1)。《家电再生利用法》于200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象产品是:电视、空调、冰箱、洗衣机。
表1家电的再生利用率指标
(2)处理责任。《废弃物处理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国民,企业,市、街、村,都、道、府、县及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图1表示一般废弃物的处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