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一般废弃物处理责任
《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1991年10月,颁布实施了以“促进利用再生资源”为目的的《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该法将家电(电视、空调、冰箱、洗衣机、微波炉、衣物干燥机)列入特定再生利用促进产品。
《家电再生利用法》普通家庭排放的家电产品约80%由零售商负责回收,剩余的约20%由市、镇、村政府直接负责回收。回收后的家电约有一半被直接填埋,余下的经粉碎处理后,只有一部分金属被回收,绝大部分被废弃。为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与有用部件、材料的再商品化,1998年6月颁布了《家电再生利用法》。该法规定了对以政府令的形式规定的对象产品,制造企业(或进口商)具有收回、再生利用的义务,同时又规定再生利用率指标(见表1)。《家电再生利用法》于200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象产品是:电视、空调、冰箱、洗衣机。
(2)处理责任。《废弃物处理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国民,企业,市、街、村,都、道、府、县及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图1表示一般废弃物的处理责任:
(3)处理流程。一般废弃物的处理大体上分为收集、搬运、中间处理和最终填埋等4个阶段。根据地方政府的一般废弃物处理计划,具体处理方法也会有所不同。以1999年为例,1999年一般废弃物总排出量是5145万吨,经过焚烧、破碎、压缩、化学生物等中间处理(89,7%),最后到填埋场是1087万吨。可见中间处理过程在日本废弃物管理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4)处理技术。大量废弃型社会中,废弃物的增加和环境质量的恶化被视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废弃物产生不受政策的限制,因此,废弃物处理技术主要是围绕处理、处置技术而展开的。虽然伴随着《家电再生法》的颁布,许多制造商如松下、索尼、夏普等积极引入先进的电子废弃物处理线,并自主开发高资源化的处理技术,但这一处理阶段,焚烧和填埋技术仍旧是日本大量废弃型社会最有代表性的废弃物处理技术。以1997年为例,全国产业废弃物焚烧设施有4066家;一般废弃物焚烧设施有1641家,居发达国家首位,因此日本废弃物处理也被称为“焚烧主义”。
2.循环型社会”电子废弃物管理模式。
(1)立法状况。《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2000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的纲领性法律,它从法制上确定了21世纪日本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方向。该法律首先以法律的形式对“循环型社会”做出定义,还明确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以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为2001年开始施行的《家电再生利用法》奠定了基础。
《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相关法律》。2000年国会对《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经修订后更名为“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相关法律”(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该法在加强现有再生利用对策的基础上,正式引进减量对策(控制废弃物产生的对策)和再利用对策(零部件等的废弃物再利用对策),企图从原来的1R政策向3R政策转变。
(2)处理责任。国家、地方政府、处理涉及的生产商、零售商及消费者责任如下:一是国家,收集和提供信息、研究开发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技术、普及环保教育等。二是地方政府,循环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处理措施的实施。三是零售商,在销售新家电时有责任入户回收旧家电;有责任将回收的电器运送到指定的回收地点,交给生产厂家等。四是生产厂家,有义务在指定的地点回收以往自行制造或进口的电器;有义务将回收的电器进行再生利用。五是消费者,应尽量延长电器的使用寿命,减少不必要废弃;应将废弃电器交给回收和运输企业;支付回收运输、再生利用的相关费用。
(3)处理流程。这一时期,为了确保将从消费者处回收的特定家用电器废弃物恰当地由零售商交付至制造商处,日本建立了管理票据制度,形成了一个即使消费者也能进行确认的系统。
(4)处理技术。一是设计阶段:尽管再生费用由消费者负担,但它的高低仍影响企业的产品竞争力,故企业促进了产品设计的改进,结合减量化进行生命周期设计,以为废弃后容易分解和降低分解费用创造条件。二是回收、搬运阶段:分类回收,更利于废旧电子品的拆解和处理。三是处理阶段:为达到物资再生和再生利用,日本家电制造企业对原有的再生利用工场进行改造和开发新技术;政府投入专门资金从德国引进先进技术建设自动连续处理示范工厂,电子废弃物的再资源化操作过程如图2。
图2再资源化操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