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循环利用立法之中外比较
2011-02-12
互联网
作者:赵云芬 丁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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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即意味着过程,是指包装生产——包装流通——包装回收——包装再利用的整个过程。我国虽然提出要简化包装、绿色包装,杜绝奢华包装,对列入目录的包装要强制回收,但都只停留在包装标准化、包装回收处理阶段,对流通中的包装如何处理却无规定,缺乏对包装物的整个生命周期的追踪,已经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这些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各环节缺乏内在连接,从而致使执行这些规定的各部门、各主体之间缺乏沟通,各环节脱节。如《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将此前的“单粒包装的空位应不超过单粒总容积的35%;单粒包装与外盒包装内壁及单粒包装间的平均距离应不超过2.5厘米。”修改为,“每千克月饼的销售包装容积应不超过9.00×103立方厘米”,并在流通中得到严格的执行,真正给月饼包装“瘦身”。但是应该看到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许多奢侈品(烟、酒、茶等)还在流通中运用包装抬高“身价”。因此加强包装在流通中的立法规定,并与生产、回收、复用环节的立法相互协调,顺利实现生产——流通——回收——复用的循环过程。
(四)立法目标、指标不明确
国外先进国家无不规定明确的回收指标,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如德国在《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中规定了各项回收指标:玻璃75%、纸或纸板70%、塑料60%、铝质包装材料60%。日本在《废物管理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中规定97%的啤酒瓶和81%的米酒瓶得到回收。美国各州更是建立了自己的回收指标。我国虽然有奖惩措施的规定(如《办法》第46条规定:凡不注重研究开发包装新材料和包装新产品、不注重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包装生产企业(含相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宏观管理,或让其关停并转,或调整其产品结构,有的还应依据其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与情节轻重施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并予及时曝光,以从根本上保证资源的有效节约和杜绝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但由于缺乏指标规定,这样的奖惩措施不可避免地带有随意性。
(五)回收渠道混乱
《办法》第32条规定: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十种不同办法回收,并作了具体规定,看起来似乎规定得很详细,但仔细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各种回收渠道之间的划分依据不统一,交叉明显,回收渠道不规范,回收体系更无从说起。因此,我们要做的就是:首先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包装立法,将包装利用纳入立法议程。其次,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理清思路,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到回收体系、具体制度、各项标准、回收指标及奖惩措施等方面加强立法规定,制定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备的包装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包装物循环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