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2011-02-12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A+  A-

城市公共厕所和单位对外开放的公用厕所,由所属单位按照《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采取措施,防止垃圾沿途撒落。
单位自设的垃圾站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职责分工:
(一)主要街道、公共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辖的作业单位负责;
(二)其他街巷、住宅区通道和房前屋后、空坪隙地,由镇人民攻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绿化带、花坛草坪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和临时性集市交易场所,由主办单位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住宅区,按照划分的责任区负责;
(八)城市的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九〉经批准拍卖或者委托给企业经营、管理的城市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城市市区内,禁止随地便溺、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禁止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禁止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
第二十三条 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
城市市区内,禁止擅自设置屠宰点。
第二十四条 工厂、医院和教学、科研等单位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意排放、倾倒。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第二十六条 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撤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