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焚烧炉技术条件 GB10836-1989

2010-05-20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A+  A-

焚烧炉应按3.1.15的要求逐项进行监控模拟试验。
4.3运行动作试验
在投放或喷射废料之前,应进行运行动作试验,该试验应包括:
a.自动运行;
b.手动运行;
c.停止运行。
4.4性能试验
性能试验应在焚烧炉经1h的热态稳定工况后进行。
4.4.1平均焚烧量试验
a.固体废物:用磅秤称量固体废物的重量,累计焚烧时间不小于6h,固体废物的平均焚烧量按公式(1)计算:

式中:Wg——为固体废物的平均焚烧量,kg/h;
G——为固体废物的重量,kg;
L——为累计焚烧时间,h。
b.液体废物:累计焚烧时间不小于3h,液体废物的平均焚烧量按公式(2)计算:

式中:Wv——为液体废物的平均焚烧量,L/h;
V——为液体废物的容积,L;
t——为累计焚烧时间,h。
4.4.2烟气排放分析试验
按表1第10项的项目进行分析试验,其测试值应符合该项性能指标的要求。
4.4.3辅助燃料消耗量测试
按GB10837中的喷油量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4.4.4机组噪声测试
参照GB2888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其测试值应符合表1第7项的要求。
4.4.5本体外壳壁温测试
用精度为1.5级的点温计,对本体不同部位进行测试。其测试值应符合表1第8项的要求。
检验规则焚烧炉应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5型式检验
5.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1.2型式检验项目和要求按表3。
表3

5.2出厂检验
5.2.1产品出厂前必须逐台进行出厂检验。
5.2.2出厂检验项目和要求按表4。
表4

6标记、包装、运输、保证
6.1标记
焚烧炉的铭牌,应装在外壳前面易见的部位,在铭牌上标明的项目,应包括如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规格及型号;
c.电源特性;
d.制造日期;
e.制造厂编号;
f.检验印记;
g.重量和外形尺寸。
6.2包装与运输
6.2.1产品的包装应符合CB*3247的有关规定,包装箱应能防雨。
6.2.2产品装箱后应能保证水陆运输,箱子结构要便于起吊。
6.2.3产品运输时,应轻吊、轻放,避免碰撞,以防燃烧室耐火材料破损。
6.2.4随机文件、包装清单或发货明细表应用塑料袋封好一起装在箱内。随机文件应包括:
a.焚烧炉总图;
b.电气原理图;
c.外部接线;
d.使用说明书;
f.出厂合格证及船检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6.3保证
产品在按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和遵守本标准技术条件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应保证可靠而安全地工作,保证期为自交货日期18个月,使用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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