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电子废物回收体系覆盖面很广,除了成千上万的零售点,生产者还设立正式回收点,回收所有的废弃产品。
从图3中也可以看出,体系中存在多种水平的独立监督,物质流和资金流的每个阶段都被监控,监督体系能够自由地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和再利用商是否遵守质量与环境标准。独立监控是这个体系能够正常运行的另一个关键点,它不仅阻止了无证经营,而且使整个体系有了保证,从而确保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参与。
1.2发展中国家自发电子废物回收体系
1.2.1社会背景
自发的电子废物回收体系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和印度。这2个国家拥有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和最多的人口,是世界第一和第二人口大国,市场比很多发达国家大,同时也是世界上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
但中国和印度的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不协调,2005年环境可持续发展指数在世界上分别位于133位和101位。而印度的环境管理得分仅-0.10(冰岛最高1.65;最低是伊拉克-1.52)。生产者对环境的关注度以及消费者的环保意识都不够高。
另外,中国和印度有一个与发达国家很不同的文化背景——反对浪费,这使得电子产品经常出现在经济收入比较低的二手甚至三手使用者手中,所以电子产品的使用寿命要比发达国家长很多。根据EMPA(瑞士材料测试与研究联合实验室)的研究显示,印度进入回收再利用市场的电子产品寿命要比瑞士的长很多。
中印两国政府都通过了多部环境保护法,但是也都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的间题。目前中国正在积极探索如何管理电子废物间题,由信息产业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总局等6部委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已经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将于2007年3月1日施行。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提出了在电子废物行业实施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
1.2.2回收体系概况
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废物回收体系是自发发展起来的,已经建立的金属回收工业从这个新的废物流中回收金属。通过在材料回收和能源回收上的合作,很多公司、组织和社会相关人员构成了工业回收网络,或者说工业合作关系。赖云《台州电子废物调研报告》也可以验证这一点,浙江台州的拆借业有20多年的历史,起初以拆借废旧机电产品为主,近几年随着电子废物量增加,拆借业的中心已转移到了电子废物。所以这种回收体系是市场推动下的工业合作关系。图4简单表示了回收体系的物质流和资金流。

图4发展中国家典型自发电子废物回收再利用体系(参照中国)
在中国和印度,电子废物回收者要向废物拥有者支付一定费用。小型回收者将废物卖给中间交易商,交易商将废物收集和分类后再卖给再利用商,再利用商回收金属和材料。在定点收集者、流动收集者、交易商、处理者和大规模批发者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个体对个体的网络。
自发电子废物回收的驱动力是利益,并不是出于环境或者社会意识。根据对印度电子废物回收市场的研究显示,废旧电脑回收的关键推动力是贵重金属的回收,占整个电脑回收利润的80%。
自发电子废物回收体系的生产形式主要是小作坊:行业不规范;无法获得行业规模和从业人数;没有对有害物质进行有效控制,不仅对从业人员造成健康伤害,也污染了环境。
2两种回收体系特点分析
2.1特征指标设立
(1)法律规范:衡量法律规范的精细程度和法律执行度;(2)系统覆盖面:体系是否能够回收所有品牌、所有种类的产品,是否能够针对所有的地域回收;(3)系统资金:系统正常运转需要一部分的资金,而这部分资金可以是外部资金,由生产者、使用者或者市政当局的专项资金提供,也可以是内部资金,由产品在回收过程中创造的价值提供;(4)回收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是否有政府或者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管理;(5)生产者责任:主要指生产者在电子废物回收再利用中承担的责任。
指标等级定义见表1。
表1指标等级定义

2.2比较分析
为了比较2种回收体系特点的差异,针对2种回收再利用体系按照5个指标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结果如图5所示。

图5 2种典型电子废物回收再利用体系特点对比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欧洲各国开始对电子废物立法,90年代末期亚洲的日本、中国台湾颁布实施了专项法规,但亚洲的大部分国家和美洲国家在专项立法方面落后于欧洲。欧盟2003年颁布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是目前最详细的电子废物立法。同时欧盟各国的法律执行力度在世界上也是较高的。而发展中国家无论在法律的详细程度还是执行力度上都不如欧盟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