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电子废物管理法规比较初探
2009-05-06
上海环境科学
作者:张龙 陈炜 钟声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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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明确电子电器产品及电子废物综合性主管部门,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
在制定新的电子废物法律时,可以从现有相关管理部门中指定1个主管部门,或者也可以考虑新成立1个综合性的电子电器产品及电子废物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及协调配合工作。主管机构的职责应包括:制定政策及管理办法、协调相关管理部门、电子废物处理费用的收集及发放、回收及处理企业资质认定、日常监管、对违法企业及个人进行处罚,开展电子废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等内容。这样,就可解决电子废物管理政出多头,不同部门间存在管理职能交叉、冲突的问题。
5.5大大加强对电子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制定新的电子废物法律及修订现有法规时,应当借鉴国外“不罚则已,罚就罚得倾家荡产”严厉处罚的管理经验,考虑我国国情,在法律法规中大大提高处罚的力度,保证法律法规的高威慑力,使有违法倾向的单位或个人不敢铤而走险,从而大大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法律法规的正常实施。
5.6明确责任机制,建立我国“电子废物基金”
“延伸生产者责任”原则作为我国管理电子废物的重要原则。根据我国国情,考虑采用“联合机制”即政府、生产商、消费者在电子废物的收集与处理上共同负有责任,但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的办法。在资金的征集及使用上,建议借鉴美国“超级基金”的成功之处,建立我国“电子废物基金”。“基金”的初始来源为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电器产品制造商的“专门税”以及政府财政,之后通过电子电器制造者缴纳“附加税”、消费者缴纳“使用处理费”以及基金利息使得基金维持一定的规模。“基金”由专门机构来管理运营,负责费用的收取与发放,特殊情况下,处理费用由“基金”先行垫付,然后通过各种途径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