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联合国
2007年3月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总部位于东京的联合国大学着手与世界各国合作制订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国际统一标准。这是联合国首次以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理为目标,努力推出一套世界通用的循环利用标准。新标准取“解决电子废弃物问题”英文的首字母,命名为“STEP”。微软、戴尔等国际大企业、政府机关、学术研究机构等将参与新标准的制订工作。
上述立法体现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思想相互融合的基本理念,对其进行比较,具有几个共同点:一是,“延伸生产者责任”原则成为电子废物管理的重要原则。二是,电子废物管理的法规体系大都较为成熟完善。三是,许多国家都明确了电子废物管理的专门机构及其监管职能。同时它们也各具特点,存在涵盖产品范围、资金利用方式以及立法层次等几个主要的不同点。
3我国电子废物管理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以及国外电子电器产品及电子废物相关立法对我国的推动,从本世纪初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子废物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也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及实施细则。而且有不少法律法规及配套标准正在研究制定当中,立法的步伐正在逐步加快。我国目前电子废物管理相关立法情况如表1所示。
表1我国现有电子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有电子废物法律体系中,较为核心的法规、规章有三部——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六部委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由发改委起草、拟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颁布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于2008年2月正式实施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应于欧盟颁布的RoHS,被称作“中国的RoHS”,两者在立法目的、限制的物质种类等方面相同,同时存在着可操作性、适用产品范围、限制有害物质的管理模式、需要的支撑技术等方面的不同181。《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应于欧盟颁布的WEEE指令,被称作“中国的WEEE”,由于责任制、收费机制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迟迟没有正式颁布。比较上述三部法规、规章,可以发现国内电子废弃物管理的专门立法具有立法侧重点不同,存有许多交叉或冲突、法律位阶不同,发挥的作用不同等特点。
4国内外电子废物管理法规比较
我国现有的电子废物管理立法状况与发达国家的不同之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如表2所示:
表2国内外电子废物管理法规比较

5对策及建议
5.1制定完善电子废物专项法律及配套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地方性实施细则
应当尽快制定1部电子电器产品及电子废物管理的专项法律,提高完善电子废物法律体系的层次及法律结构。为保证电子废物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应配套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及更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细则:制定电子废物的管理目录、有资质的回收及处理企业名录及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应包括电子产品的生产标准、维修标准和报废标准、拆解技术规范、无害化处理标准、贮存标准等。每个省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更符合地方特点的电子废物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有助于电子废物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更好的实施。
5.2制定电子废物专项法律要涵盖电子电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
我国应制定1部内容统一的电子废物专项法律,覆盖电子电器产品从制造阶段、使用阶段、寿命终结阶段,到电子废物回收、再利用、处置阶段的“从摇篮到摇篮”整个生命周期,以解决当前我国电子废物法规、规章仅分别覆盖生命周期中若干阶段,没有1部法律法规涵盖整个生命周期所有阶段的问题。在专项法律中,应将清洁生产、绿色设计、限制有害物质使用、产品报废、旧货交易、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置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其中。
5.3适当延长法律法规从颁布到实施的时间间隔,各相关方做好准备工作
在制定新的电子废物法律及修订完善现有法律体系时,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适当延长电子废物法律法规从“颁布”到“实施”的间隔时间,留给相关方更多准备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政府部门可以做的工作有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标准体系、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协同合作,开展新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等;生产企业可以做的工作有学习研究新的法规,相应地改进工艺、设计,投资建设回收利用工厂,更好地适应履行新的法规的要求;行业协会可以做的工作有建立起地方性的电子废物产生、回收利用信息数据库,打造电子废物交易的信息平台等等。留给各相关方较为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工作,有利于法律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