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电子废物管理法规比较初探

2009-05-06 上海环境科学 作者:张龙 陈炜 钟声浩 A+  A-
摘要:介绍了当前国内外电子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废物管理法规在完备程度、主管机构、准备时间、处罚力度以及责任制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了当前我国电子废物管理法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制定电子废物专项法律、完善配套法规标准、适当延长法律法规从颁布到实施的时间间隔,明确电子电器产品及电子废物主管部门,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加强对电子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责任机制,建立国家电子废物基金等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废物;立法;比较;对策
1前言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的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电子类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电子废物,包括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的产品或者设备等。可见,电子废物概念的范围中包括电子类危险废物。对电子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如果处理得当,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若处理不当,容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随着我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近年来,各有关部门陆续制订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逐渐形成了我国的电子废物法规框架体系。但其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补充、修订和完善。西方发达国家在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立法方面起步较早,并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因此,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电子废物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介绍了国内外电子废物管理法规,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对我国电子废物管理法规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作了初步的探讨。
2国外电子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概况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上几个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就陆续建立了电子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发达国家在处理电子垃圾方面大都有了较为完善的立法,在电子废物立法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
2.1欧盟
2002年,欧盟出台了《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2个指令。(1)WEEE指令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电气与电子设备废弃物的产生、促进废旧物品与元件的重新利用、循环利用以及其它形式的回收、改善在产品寿命周期过程中运营者的表现。该指令涵盖了工作电压高至交流1000V以及直流1500V的所有设备,并概括为10个大类产品清单。以重量百分比(%)形式规定了每类设备平均回收、再利用以及循环使用目标。电气与电子设备的生产厂商须对收集、处理以及回收所产生的费用负责;(2)RoHS指令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电气与电子设备中有害物质的限制,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并保证对废弃物进行合理的回收与处理,以保护环境。该指令要求,2006-07-01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得高于规定的限值。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要求,其各成员国已于2004-08-13日前依据WEEE指令和RoHS指令制定了本国的相关法律。2004-08-13,欧盟出台了《电子垃圾处理法》,并与2005-08-13正是实施。继WEEE、RoHS指令之后,欧盟另一项主要针对能耗的技术指令-《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EUP指令)已于2007-08-11实施。该指令将生命周期理念引入产品设计环节中,旨在从源头入手,在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后期处理这一周期内,对用能源产品提出环保要求,全方位监控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这3个指令分别对应于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中寿命终结阶段、制造阶段以及整个生命周期。
2.2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典型的循环经济搞得较好的国家之一,也是发达国家中对循环经济立法比较全面的国家。日本的电子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部是《日本家电再生利用法》。该法1998年5月通过,于2001-04-01正式实施,是世界上较早的关于废旧家电回收和处理方面的立法,是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4种废家电进行有效再生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的特定法律,是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家电再生利用法》明确要求产品生产者承担产品的回收义务和再商品化义务,产品经销商承担产品的回收义务和交付给产品生产者的第三方处理企业的义务,消费者承担将自己废弃的设备交付给经销商的义务,并承担废物收集、处理的相关费用。
2.3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同时也是电子废物的最大制造国及出口国。在美国,对于是否要在联邦层面制定统一的电子废物回收法规及体系一直在激烈的讨论,故联邦的专门法案一直未能出台。但是已有一些州尝试了制定自己的电子废物专门管理法案。迄今为止,美国已至少有5个州禁止阴极射线管填埋,此外,加州、缅因州、马里兰州和华盛顿州通过了州层面的电子废物回收法规。加州在制定电子废物法律法规方面走在全美的前列。2003年9月,该州制定了《电子废物回收利用法》,要求对新产品征收回收处理费用,规定了视频显示设备回收再生要求,限制有毒电子废物出口,限制若干类电子设备所用的有害物质,在设计产品时考虑再生利用问题,这部法案通常被称为“加州的RoHS”。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比,加州RoHS较为宽松,加州RoHS所管制的产品类别也较少,不过加州RoHS正在考虑进行修订和扩展,扩大产品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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