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的政策途径
2008-11-29
互联网
作者:李华友 冯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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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在制订研讨中的有关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方法”、“通知”、“草案”就超过10多种,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电子废弃物回收的重视。随着国家对电子废弃物关注程度的不断提高,2004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意见,该条例出台后,可作为专门针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方面的管理条例,通过法律手段系统完整地规范我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市场的秩序,有利于改变目前我国废旧家电回收中秩序混乱的状况。
2.3电子废弃物末端处理相关政策
由于电子废弃物的产生源涉及面较广,电子废弃物的性质也随着产生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既有生活垃圾,也有工业垃圾,还包含一部分危险废弃物。因此,电子废弃物的末端处置必须根据其不同的性质,采用不同的固废处置管理办法和处置标准。
我国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发生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我国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末端处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在2000年由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制定了基本准则,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禁止危险废物进入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建立独立系统,收集、运输和处理废电池、日光灯管、杀虫剂容器等。
我国在2001年由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进行了说明,并对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进行了指导,以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3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律与政策制定中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和政策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明确了电子废弃物管理、处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由于关于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法律和政策都散落于各个不同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之中,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利于今后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所以必须在现有管理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特性和电子废弃物处置产业的发展特征,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法规。
3.1扩大生产者责任制的责任认定问题
生产者责任制不是简单地将废物处理责任由政府或消费者转向生产者,而是与生产、销售、消费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求降低产品对环境的整体影响,又通过废弃物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责任承担的形式,一是经济责任,即生产者承担产品生命周期内全部或部分环境成本,如产品的回收、处理和最终处置费用。二是循环利用责任,即生产者在产品生产阶段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设计并制造对环境更友好的产品,减少资源消耗,提高产品的可再生利用性,减少对环境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以及产品使用期后直接或间接的产品物质管理责任。三是信息披露责任,即生产者向公众公布产品环境性能及其废弃后的环境无害化回收利用和处理方面的信息,目的是为了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产品废弃后的正确处置方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我国实行“生产者责任制”,可以提高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有利于产品从设计、材料选用的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采取有利于回收处理的设计方案;可以充分发挥生产企业在技术、人才、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回收和零部件再利用。我国生产企业对扩大生产者责任制度没有足够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欧盟出台的两项指令,许多企业更多的是把它当成贸易壁垒,而不是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加之我国没有配套的优惠措施,不利于扩大生产者责任制在我国电子生产企业的推广。考虑到这种政策结果,对于我国这种发展中国家,实施产品责任制度,需要全社会共同具有较强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国家必须采取相应的财政支持和技术手段,以促进企业采取相关的设计和生产来改变企业的传统生产方式,从而减少最终废弃物的排放减少原生材料的使用量。
3.2需加强电子废弃物处置监管力度,合理分配管理职能
电子废弃物的组成成分非常复杂,既包含大量可回收利用的物质,也包含多种危险废弃物从产生源来看,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废中都可能包含电子废弃物,这就造成了电子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管理困难。因此,必须使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到电子废弃物处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电子废弃物处置过程的监管力度,在确保环境安全或者达到国家环境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实现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