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循环经济立法进展
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规定》,针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并附有相关的产品和物资的具体名录,促进我国资源有效利用工作的开展。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要求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清洁生产纳入已有的环境管理政策,有效促进了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2002年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法制化、规范化的清洁生产开了世界先端,是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进步[11]。
2005年7月我国启动了循环经济立法程序,历时两年多的调研,《循环经济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冯之浚认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具有五大特征: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协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共同起草,层次高、立意深,表明这将是一部涉及众多相关部门的综合性管理法律;遵循“减量化是循环经济第一法则”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减量化”和“流量、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是一部减量化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全过程治理法;针对钢铁、煤矿、化工等高资源消耗行业,专门设立了重点企业管理制度,明确提出节能减排要求,并定期进行审核;配套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支持体系将陆续推出,现已有关于节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水嘴用水效率限额及等级》等10项配套文件;八项制度(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循环经济的标准,标识,标志和认证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产业政策制度,政策激励制度,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的有关制度)准确地把握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本质要求,将确保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和高效运转[12]。
循环经济法(草案)共包括七章节内容,第二章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如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第三章的减量化涉及到各项产业政策和设计要求;第四章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则包括了工业废物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用水、余热余压综合利用、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资源化等。针对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也各用了一章的篇幅进行详细说明。
三、城市废弃物管理
比较各国现有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发现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始终占据重要位置。德国和日本等已将“一个时空的废弃物可能是另一个时空的宝贵资源”的意识贯彻到日常生活中,将固体废弃物处置率作为衡量城市生态化的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