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城市垃圾处理现状与趋势分析

2007-09-11 互联网 作者:佚名 A+  A-

1.废物治理概况
近年间,美国城市生活垃圾产量不断增长,构成日益变化,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的重要扰动因素。为维护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质量,推进废物资源的循环利用,美国把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与再生利用视为一项社会发展战略目标。
目前,从美国政府到各州政府都在陆续完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污染与废物资源循环再生的法律、法规及各种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不断提高垃圾综合治理的管理和技术开发应用水平,为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与再生资源利用提供了保障与支撑,并且在资金投入、科技研发,设施建设,尤其是在推进废物资源再循环进程方面做了大量既切实可行,又卓有成效的工作,使美国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管理和技术应用始终处于世界前列。
美国确定的固体废弃物治理战略方针是,保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施源头控制政策,从生产阶段抑制废物的产生,减少使用成为污染源的物质,节约资源,减少浪费,最大限度地实施废物资源回收,通过堆肥、焚烧热能回收利用实现废物资源、能源的再生利用,最后进行卫生填埋,填埋过程中也充分考虑资源、能源的再生利用,将环境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上,美国坚持突出减量、分流和再生这个主题。不仅致力于从源头实现垃圾减量,在综合处理过程实现卫生、无害和高效,而且通过可靠的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废物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生利用,保证了美国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进程的健康稳定发展。
据介绍,美国已经制定了到2010年的垃圾处理目标,其内容是:废物回收再利用(包括直接回收、综合利用、堆肥、路边分类收集等)50%,填埋40%,焚烧(包括焚烧和生物制能)10%。目前在美国的不同地区,垃圾处理方式的比例各不相同。如:新英格兰地区的填埋占36%,回收占33%,焚烧占31%。美国西部的填埋占58%,回收占39%,焚烧占3%0各地区垃圾处理费用也不尽相同,如:佛蒙特州的垃圾填埋费最高,每吨75美元,其次是马萨诸塞州,每吨填埋费67美元,新罕布什尔州每吨66美元,缅因州每吨65美元,特拉华州每吨58美元,全美填埋费平均每吨37美元。焚烧费最高的地区也都在东北部的几个州,平均焚烧费每吨为120~140美元,全国平均焚烧费为每吨70美元。
由于美国国土广大,长期以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一直以卫生填埋为主,全美国1988年共有垃圾填埋场7924个,1999年为2514个,2002年下降到1767个,2004年又降为1654个,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垃圾焚烧厂数量从1997年的131座下降到2004年的101座,这些焚烧厂是已经经过设备改装或更新的,包括焚烧和生物制能的废物变能源工厂。2004年全美国共有废物定点回收场地12694个,路边资源垃圾分类回收项目也从1989年的1042个增长到2004年的7689个,成为废物资源回收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美国共有150座大型垃圾堆肥厂(也作为废物变资源的项目统计),美国绝大多数垃圾堆肥厂在明尼苏达州,该州的垃圾堆肥项目一直处于全美国的领先地位。
表1 1960-2003年城市固体废物产生量、回收、再利用量、堆肥和填埋量(百万吨)

表2 1960-2003年城市固体废物产生量、回收、再利用量、堆肥和填埋量(百分比)

2.立法与管理
2.1.联邦立法概况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因此它的立法比较分散。议会委托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EPA)考察和提供立法建议。美国联邦层面的立法多体现一种价值取向的指导性,没有所谓操作性的全国法案。在这种客观条件下,联邦立法对城市垃圾循环利用制度的促进主要体现在源头消减理念的提出以及购买、使用垃圾再生产品的鼓励政策方面,而与此不同,在联邦立法理论的指导和价值引导下,州立法就更具有操作与执行力。美国各州都有独立的司法权,但是各州立法必须在联邦法的框架下制定,不允许背离联邦法。各州制定的法规、条例、标准可以比联邦法规定的内容更严格。市、镇也可以制定与联邦法或州法有关联的法令或条例,但也必须在联邦法或州法的框架内。
虽然美国联邦政府把废物管理的权力下放给各州,而各州的废物管理法又有较大差异,但是都是各州的环境保护局和类似机构颁布和实施法规。而且联邦废物法为全国性基本法规标准,它一般包括在州的法律和法规里,各州也有建立严格标准的权力,但一般来讲,都不会比联邦法更严格。通常联邦法由州和地方政府实施,联邦政府起指导和监督作用。由于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的城市垃圾处理与循环利用并不因为州行政区的划分而割裂。在美国,垃圾处理厂与循环利用的大型公司是跨州或明确区域工作的。这一特殊制度与美国各州间法律体制的截然不同形成了巨大反差,极大提高了垃圾处理的效率。
美国固体废物立法与管理也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现已形成了比较成熟和完善的环境立法体系。从联邦环境法规体系上看,体系上层是兼有纲领性和可操作性的《环境政策法》,体系下层包括污染控制和资源保护两大法律法规体系,体系完整,涵盖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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