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城市垃圾处理现状与趋势分析
2007-09-11
互联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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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早期,美国的固体废物管理主要由各州政府负责。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环境运动以后,联邦政府加大了废物管理方面的权限。进入20世纪80年代,根据社会的要求,提高和增强了限制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两个时期的环境法规主要以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环境问题为控制对象,以不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为重点实行法制管理,环境管理的方针是先污染后治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中提出了以预防为主的新理念,要求在有害物质对环境未造成恶劣影响前就抑制有害物质的产生。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是1990年制定的《污染防治法》,它以面向21世纪的污染防治为目标,以源头控制、节能和再循环为重点,对大气、水、土壤、废物等实行全方位的管理,环境治理已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紧密联系起来。
另外,由于美国健全的民主制度,各种各样的股东可参与州和地方政府的决策。州和地方政府一般使用税收收入支付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在举办的许多活动中与社区合作,以提高固体废物管理水平,防止污染。
早在1965年美国联邦政府就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后来逐步完善法律体系。近年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实施《资源保护和回收利用法》、《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责任法》等联邦法律来保证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州政府具有管理和实施《资源保护和再利用法》的条件后,可向联邦政府正式请求行使《资源保护和再利用法》的权力。到目前为止,美国已有46个州获得了这项权力。美国有30多个州制定了城市固体废物再循环目标,所定再循环目标一般在15%-30%。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信息交换为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便利条件,并提供技术帮助和贷款,以及其它方面的支持,同时,为城市固体废物的安全管理建立基本标准,以促进废物减量和回收再利用。到目前为止,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废物管理法有《有害废物运输法》(1975),《资源保护和再利用法》(1976),《低能量级放射性废物政策法》(1980),《核废物政策法》(1982),《水域塑料污染研究与控制法》(1987),《污染防治法》(1990),《综合性环境反映、补偿、责任法》(1980)等。其中《资源保护和再利用法》影响很大。
1976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资源保护与回收利用法》是为无害和有害固体废弃物的正确管理提供准则的公共法,曾先后修订过多次。从广义上来说,资源保护与回收再利用法为国会制定的废物管理规划提供总的指导方针,以及指导国家环保局制定一系列综合性法律规章及实施规则。当国家环保局正式提出某项法规议案后,首先在《联邦读者文摘》上告知公众国家环保局建立新法规或对现有法规进行修订的意图。国家环保局提供给公众一个发表看法的机会,经过一段时间对公众意见的收集和了解,在内部讨论和外部公众意见相结合的基础上,国家环保局可制定新法规或对现有的法规进行修订。所有新法及修订后的法律每年编制一次,并成为联邦法中的一部分。
《资源保护与回收再利用法》包含在联邦法第40章的第239-299节中。联邦法是联邦各行政机构编撰和实施的法律条文的总成。第40章是关于环境保护的,包含指导国家环保局工作的所有法律和条文。第239-259节是关于普通固体废弃物的段落,第260-279节是关于有害废物的段落,第239节是关于各州特许经营项目的法律条文,第240节是固体废物热处理的指导方针,第243节是对居民、商业和企事业单位固体废物的贮存和收集的指导方针,第246节是关于废物回收再利用的源头分类的指导方针,第247节是对有回收价值废物的综合利用的指导方针,第254节是公民关于污染诉讼案的事先通告,第255节是对实施固体废物管理机构的资质认定,第256节是对各州固体废物管理制定规划和实施的指导方针,第257节是固体废物设施及常规工作的分类标准,第258节是城市固体废物填埋标准。
2.2.地方立法
美国各州在立法方面也做了大量细致有效的工作,而且各州在贯彻联邦立法的前提下,又都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了适合本州的地方立法。本研究报告仅列举两个例子来说明美国地方立法的情况。
马萨诸塞州2005年8月颁布了一条法令,禁止填埋某些特定类别的建筑垃圾,该法从颁布之日起9个月后生效。禁止填埋特定类别的建筑垃圾包括:油毡、砖头、混凝土、木头、金属以及塑料等。其它建筑垃圾如石膏墙体、沥青混合建筑材料、地毯、石棉和屋瓦等,将分期、分批加以填埋限制。禁止填埋特定类别的建筑垃圾必须运到指定的废物回收再利用中心进行加工再利用。在制定该法前,州政府广泛征求了各界的意见,如建筑承包商、设计师、环保组织、填埋场主、商业协会和各层政府管理人员。绝大多数人表示赞同和支持制定该法律。该法已经州议会审议通过成为正式法律。在该州固体废物总体规划目标中,到2010年,建筑垃圾填埋量只占总产量的12%。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从2006年2月9日开始全面实施普通有害废弃物法。从即日起,加州政府不准在垃圾填埋场填埋被称为普通有害废弃物的电池、荧光灯管以及含电子元件和水银的恒温器。法律要求,加州所有居民和单位不得将此类有害废弃物混入填埋类垃圾。众所周知,电池内含有多种重金属,荧光灯管破裂后会释放水银蒸汽,此类垃圾危害填埋场的安全,不适合填埋。普通有害废弃物法是2002年通过的。当时因为全面实施的条件不成熟,采取了分阶段实施的做法,即首先针对50人以上的企业实施该法律,为小型企业和居民家庭规定了一个4年的豁免期。此后,加州做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完成了设施建设,为全面执法做好了充分准备。在豁免期结束之前,加州58个县中有56个已经具备了完善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和再循环体系,加州2002年公布的调研报告对州内荧光灯和电池使用量作出了如下分析与预测:2001年荧光灯的使用量是1550万只,2006年将增至1740万只。2001年电池使用量是50700万只,2006年将增至59400万只。这个调研报告提供的信息数据是制定普通有害废弃物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