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2006-10-09 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A+  A-
 
        
(三)新建小区中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公里设置6座左右;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座或10000人左右设置1座。 
        
(四)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一座;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 
        
(五)餐饮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人左右设置一座。 
    
第十条 县属镇的公共厕所,在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地区,按常住人口4000人左右设置1座;在没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地区,按常住人口2000人左右设置1座。 
    
第十一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可参照市市容环卫局编绘的定型公共厕所设计图纸设计建造;附建式公共厕所可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并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建造。 
    
第十二条 公共厕所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设计和建造公共厕所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厕所内部必须空气流通,防臭,光线充足。 
        
(二)须装置照明设备、冲洗设备、洗手盆、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 
        
(三)大便蹲位和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四)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应在5米左右。 
        
(五)公共厕所的建筑外形应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入口处及其附近应当设置昼夜易见的统一标志;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周围应当绿化;公共建筑内设置公共厕所的,应当有明显的导向牌。 
        
(六)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和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内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为10~30平方米;其它场所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市区为60~100平方米;县属镇为30~5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公共厕所的粪便排放,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纳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可采用化粪池。粪便不得直接通入雨水管道或河浜、水沟。 
    
第十四条 单独建造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并随城市改造逐步改建或取消。 
    
第三节  
    
第十五条 凡装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城市建筑中的粪便污水,在没有污水系统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并且做到粪便污水与其他生活污水分流排放。 
    
第十六条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除了按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标准图纸进行设计外,还应做到: 
        
(一)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不得泛水。 
        
(二)化粪池第三池的清理孔位置应放在挡水板中间;清理孔盖板可采用铸铁盖。 
        
(三)化粪池的清粪孔盖板应与地面相平,与道路间距应在2米左右。 
    
第十七条 配套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化粪池和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将其设计和建造方案征求市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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