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开始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于2023年9月25日之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鼓励垃圾填埋场封场及回采
条例草案提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发展和改革、工业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合理布设线下回收网点,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两网融合,推动建设再生资源在线交易平台。
对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管理,对服务期满或者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处置和生态恢复,并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开展跟踪监测,防止渗滤液等污染环境。
鼓励对已填埋的生活垃圾进行回采并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规范焚烧处置,对回采后的垃圾填埋场实施生态修复。
在厨余垃圾处理方面,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推进区域性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体系建设。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实行无害化方式处理和利用。
支持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广应用,提升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减少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处理的厨余垃圾的数量。
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
鼓励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针对建筑垃圾,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推进综合利用,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条例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费和再生品使用补贴费用纳入工程措施费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分拣、组织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长期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确需在施工现场临时贮存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通过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核定载重、核定装卸点等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疏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在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领域利用经处理后的建筑垃圾。
对于农村建筑垃圾,条例草案指出,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规定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加强指导和监督。鼓励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
另外,条例草案还对拆建垃圾、工程渣土、盾构渣土、工程泥浆、装修垃圾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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