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3月3日从涟源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涟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明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许可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设置与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专用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涟源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涟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市城管局)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及蓝田街道办事处、石马山街道办事处、六亩塘街道办事处和娄底高新区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城管局设立举报电话(12319),接受社会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投诉。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大力推行建筑垃圾的分类集运,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利用应纳入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确定有技术、有实力、能处置各类建筑垃圾的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市城管局会同发改等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市城管局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于处置量大的工程项目(指处置量在5000方以上),经市城管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足额预算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政府投资项目应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相关费用列入财政评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在装修、装饰、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事先向市城管局提出处置申请,并将建筑垃圾分类打包临时堆放在指定的地方,由具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负责清运。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包括建筑垃圾预计产生量、计划处置运量、处置方式、经城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分类处置方案、回收利用方案、土方工程计划、施工日期等);
(四)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相关资料;
(五)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和保洁方案;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使用证明和场地平面图、进场线路图、现场照片等资料。
处置申请经批准后,如需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在处置行为实施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办理核准变更,经批准后,按变更后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及处置方式;
(四)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五)处置核准的有效期。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公示。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要在建设工地出口设立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实时公示牌,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作业地点、用地红线图、作业时间、建筑垃圾处置量、核准时间、核准文件证号、运输路线和项目负责人及联络员联系方式,以及清扫保洁人员、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员、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暂不能清运的要妥善堆放,并予以覆盖,采取措施防止溢漏造成环境污染。施工现场应及时洒水,防止扬尘。
施工作业应符合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档作业,不得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档以外,保证围档外环境卫生整洁和市容秩序良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出场道路实施硬化或用砂石铺设一定长度的缓冲道路,对出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施工场地内泥浆水需沉淀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运输量在5000方以上的工地出入口应建设专业的洗车平台,因客观条件限制不具备建设洗车平台的,经市城管局批准,可采取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安排专人监督建筑垃圾的装运及车辆冲洗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与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市城管局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
第四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和处置。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由市城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涟源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程序规定》(见附件)规定进行。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接受市城管局的行业管理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城管局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公安、交警、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违法违章信息纳入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市场的变化和运输成本等因素依照程序及时调整和发布政府指导价格。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运输处置价格。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运输车辆凭《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领取《准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密闭覆盖,在运输途中不得滴、洒、漏,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如有遗漏,需及时清理干净,运输车辆经过城区道路时,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保洁人员沿途清扫保洁,定时洒水降尘,确保所经道路不受污染。
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根据城区道路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小型运输车辆,方便对居民小区、背街小巷零星建筑垃圾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应遵守本市关于禁止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尽量做到不扰民,不影响市民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五章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专用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
第二十五条 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管局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土地权属、用地证明;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拟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经批准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应做到:
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地设施完好、卫生整洁;
进场道路硬化或铺设砂石,保持整洁、畅通;
保持场内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不超负荷消纳;
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专用池,配备专业冲洗设备。
第二十七条 市城管局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地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与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影响市容的,由市城管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市城管局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污染,当事人不能清除污染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市城管局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市城管局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市城管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违反物价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执法的支持保障,依法打击妨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市其他乡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含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与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是用于储运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储运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涟源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涟政办发〔20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涟源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
程 序 规 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涟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涟源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资质核准,未经核准一律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
第三条 涟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涟源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资质核准工作,市城管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集中统一受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申请。
第四条 申请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
(二)已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三年以上;所有的运输车辆驾驶员均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等有效证照;
(三)自有的经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新型智能环保专业密闭式运输车辆不少于12辆。单车装载量≧10吨的不少于10辆,且新能源车辆不得少于该型车辆总数的一半。单车装载量在5吨左右的小型运输车辆不少于2辆。现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新能源运输车辆配比在今年内达到上述要求。配备自有专业抑尘降尘(道路冲洗)车1辆。每台车辆除按规定购买交强险外,建议购买不低于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全部车辆均喷涂企业标识,反光标识,安装行车记录仪、和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涟源“智慧城管”平台实行有效管理;服从执法部门的现场执法活动。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具有固定的车辆停放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场内路面硬化,设置一处(套)冲洗平台、冲洗设备,确保车辆出场不带泥上路;
(五)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维修和行政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需查验原件);
(三)车辆行驶证、从业人员资格证(需查验原件);从业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场地使用权证明和现场照片;
(五)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维修和行政管理制度;
(六)建筑垃圾分类运输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城管局驻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对申请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向申请人指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补齐或当场更正。
经补齐或更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企业,由市城管局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企业的各项申请条件进行实地勘察,形成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形成后由全体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由市城管局向申请企业颁发《涟源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核准期限一般为5年,核准期届满后重新按程序进行申请核准;如需延续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在核准期内,所核准企业应接受市城管局的考核考评,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管局按规定制定。
对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已丧失核准条件或经考核不达标的依法停业整顿或取消核准;停业整顿期间不再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被取消核准的企业在此次核准期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伪造有关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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