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从财政部网站获悉,日前,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辖区环卫保洁服务外包项目宣布废标。理由是,经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调查,该项目因存在跨年情形,供应商对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理解偏差,导致部分供应商资格审查未过,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2021年11月24日,杏滨街道辖区环卫保洁服务外包项目开始正式招标,预算金额约2.06亿,其中包1预算金额9663.43万,包2预算金额1.10亿元,项目原定开标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后因项目发生多次更正,开标时间被延长至2022年1月13日。
1月14日,该项目发布结果公告,厦门建发城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中标单位,两包合计中标金额达1.85亿元。
1月18日,厦门思明市政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项目招标公司提出质疑;1月27日,思明市政公司不满意质疑答复,向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提出投诉。
4月7日,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公布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3成立,本次招标活动予以废标。
关于投诉事项3的具体内容,大致如下:
该项目于2022年1月13日开标,经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组成的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认定思明市政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20 年的审计报告,未提供2021年度的审计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未通过资格审查,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事实上,该项目因延迟开标出现跨年情形,而经发招标公司在几次更正公告中均未对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年度进行澄清明确,并且在思明市政多次打电话询问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的回复内容与招标文件设定条款存在歧义,从而导致思明市政公司只提供了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资格未通过审查。
而且,在包1、包2中均有多家供应商因相同原因未通过资格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第(二)款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一)款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本次招标活动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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