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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VS武汉环投,亿元固废纠纷案再起波澜!
13小时前
来源:zbl
渗滤液企业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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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科技网讯,10月30日,中兰环保(300854)发布2026‑080号《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披露,对手方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已获受理(鄂检民监〔2026〕135号);中兰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亦计划同步提交检察监督申请。这起总涉案标的约1.49亿元的固废项目合同纠纷,已经走完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全部法院程序,二审判决原本形成约5286.49万元的上市公司债权基数,但检察监督程序的开启,让全部实体权益再度陷入不确定性当中。

项目背景与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源头是2017年5月4日签署的《陈家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500m³/d垃圾渗滤液处理扩建工程购买项目运营服务协议》。陈家冲填埋场是武汉市核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中之兰公司承接该扩建项目渗滤液处理运营服务,在履约过程中,双方矛盾逐步爆发,分歧集中在五大核心问题,也是贯穿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全流程的争议根基。

1. 运营服务费结算金额:中之兰主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计取运营服务费;环投固废则认为存在逾期完工、运营不达标等情形,应当扣减相应服务费,同时主张巨额逾期完工违约金。

2. 项目自建固定资产补偿:项目运营期间,中之兰投入建设部分固定资产。合同终止后,该部分尚未摊销完毕资产的损失应当由何方承担、补偿金额如何认定,是本案最大金额争议项。

3. 合同终止的后果与资产场地移交:双方确认协议于2023‑10‑12终止,但对于终止之后设备、场地移交流程、是否需要履行12个月过渡期保修义务,各执一词。

4. 违约责任认定与违约金数额:环投固废反诉请求中之兰承担约1.28亿元违约金,并要求上市公司中兰环保承担连带责任;中之兰不认可违约事实,拒绝承担该笔巨额违约金。

5. 连带责任主体范围:环投开发集团、环投实业公司作为签约关联主体,是否需要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是双方重要对抗点。

多次协商谈判无果后,中之兰公司正式提起民事诉讼;环投固废同步提出高额反诉,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一审:武汉中院判决,较大程度支持中之兰诉求

2023年8月,中之兰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提出请求确认协议终止、支付服务费、赔偿固定资产净值损失、承担律师费、要求环投系相关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等多项诉讼请求;环投固废提起反诉,主张中之兰承担逾期完工等违约赔偿。。原告中之兰一审本诉全部金钱诉讼请求总额约为1.49亿元,诉求构成包含运营服务费、服务费逾期违约金、固定资产未摊销账面净值损失、第三方设备采购损失以及律师费;被告武汉环投固废一审反诉请求总额约 1.435 亿元,主要向中之兰主张违约金、相关费用损失等赔偿。2023‑09‑21,中兰环保对外披露该重大诉讼(2023‑076公告)。

2024年3月,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鄂01民初656号),主要判项如下:

1. 确认案涉运营服务协议于2023年10月12日终止;

2. 判令环投固废向中之兰支付服务费40178350.18元及相应利息;

3. 判令环投固废赔偿中之兰律师费损失100万元;

4. 判令环投固废支付固定资产未摊销完毕部分账面净值41732467.8元;

5. 认定环投开发集团、环投实业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驳回环投固废提出的大部分反诉请求。

一审整体裁判结果对中之兰较为有利。一审判决之后,全部四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结果,全部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中兰环保同步发布2024‑016号诉讼进展公告。

二审:湖北高院大幅改判,调减服务费,保留固定资产补偿

2025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二审判决书((2024)鄂民终496号),直接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一审判决内容,仅维持协议终止的结论,对核心金钱给付判项作出重大调整,2025‑08‑22上市公司发布2025‑061号公告对外披露二审结果。

二审主要判决要点:

1. 撤销(2023)鄂01民初656号全部一审判决;

2. 确认案涉《运营服务协议》于2023‑10‑12终止;

3. 环投固废向中之兰支付服务费14060046.2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01‑19起算),相比一审4017.84万元,服务费调减约2611.83万元;

4. 维持固定资产未摊销完毕账面净值判项,判令环投固废支付41732467.80元;

5. 合计上述两项金钱给付,二审生效判决项下中之兰可获支持债权基数约5286.49万元;

6. 调整连带责任、律师费、反诉违约责任等其他判项;

7. 对环投固废的部分反诉请求予以部分处理,但并未支持其1.28亿元级别高额违约金主张。

二审判决之后,无论中兰环保子公司还是环投固废,均不接受改判结果。中之兰认为服务费被不当调减;环投固废坚持不应当承担4173万余元固定资产净值补偿,同时坚持巨额违约金诉求。双方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最高法驳回双方再审申请,法院程序告一段落

中之兰公司、环投固废公司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希望撤销湖北高院二审判决。中之兰再审主要诉求是恢复一审认定的全额服务费;环投固废再审诉求是撤销固定资产净值判项、改判支持己方高额违约金。

202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26)最高法民申908号民事裁定书,审查结论:双方再审申请均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驳回中之兰、环投固废两方全部再审申请。

按照民事诉讼制度,再审被驳回之后,二审判决在法院体系层面成为生效判决,理论上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上市公司当时披露案件处于二审生效后的强制执行阶段。但法律同时赋予当事人救济渠道: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本案双方随即转向检察监督程序,中兰环保发布2026‑040公告披露最高法裁定结果。

检察监督阶段:双方抗诉诉求完全对立,案件迎来新变数

环投固废率先行使权利,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中兰环保2026年10月收到检察院受理通知书,正式进入抗诉审查程序。

环投固废的七大抗诉请求

1. 请求检察机关对(2024)鄂民终496号二审判决依法提出抗诉;

2. 请求扣减100万元逾期完工违约金,将服务费由1406.00万元调至1306.00万元;

3. 请求彻底撤销41732467.8元固定资产未摊销净值判项,驳回中之兰该项诉讼请求;

4. 请求判令中之兰完成项目设备设施、场地移交,并履行协议约定的12个月过渡期保修义务;

5. 请求改判中之兰向环投固废支付违约金127645256.40元;

6. 请求判令上市公司中兰环保对该笔巨额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7. 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均由中兰环保、中之兰承担。

一旦该抗诉全部得到检察院支持并进而再审改判,不仅中兰环保五千余万债权将大幅缩水甚至灭失,上市公司反而可能面临过亿的或有负债风险。

中兰环保及子公司拟提出的监督申请

面对对方的抗诉压力,为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权益,中兰环保及中之兰拟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同步提交检察监督/抗诉申请,核心诉求方向:

1. 请求判令环投固废全额支付服务费41178350.18元以及对应利息,希望恢复接近一审的服务费认定标准;

2. 请求维持对己方有利的判项:固定资产未摊销净值41732467.8元、律师费损失100万元,维持环投开发集团、环投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 请求驳回环投固废全部抗诉请求。

截至2026‑10‑30公告披露时点,中兰环保尚未正式提交抗诉申请书,后续将按照法律程序推进,及时对外披露进展。中兰环保在公告中明确提示:现阶段无法判断本案对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财务账务处理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论为准。

【案件完整时间轴】

- 2017‑05‑04:中之兰公司与环投固废签署陈家冲渗滤液扩建项目运营服务协议

- 2023‑08:中之兰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环投固废提起反诉

- 2023‑09‑21:中兰环保首次发布重大诉讼公告(2023‑076)

- 2024‑03:武汉中院出具一审判决书((2023)鄂01民初656号);四方当事人全部上诉

- 2025‑08:湖北省高院出具二审判决书((2024)鄂民终496号),大幅改判一审;双方均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 2026‑05‑25: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26)最高法民申908号,驳回双方再审申请

- 2026‑10: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环投固废抗诉申请;中兰环保及子公司拟同步提交检察监督申请

【涉事企业简介】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企业(300854),注册地深圳,固废综合治理领域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主营业务包含污染隔离系统、生态环境修复、填埋场综合运营、可再生资源利用,业务覆盖国内多省市并布局海外项目。填埋场综合运营是公司核心业务板块,本次纠纷即来源于其子公司承接的武汉陈家冲填埋场渗滤液运营项目。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兰环保100%全资子公司,案涉项目实际履约主体,本诉的核心原告。

武汉环投系涉案企业

三家涉案企业均隶属于武汉市国资委控制的市属国资平台体系。

1. 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本案抗诉申请人,环投开发集团全资子公司,主营城市固废处置、污水处理、固废技术服务,陈家冲填埋场业务运营主体,案涉运营服务协议甲方签约主体。

2. 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环投开发集团):武汉市大型环境国有平台,承担城市固废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陈家冲、长山口等大型生活垃圾填埋场,资产规模百亿级别;为环投固废母公司,本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 武汉环投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投集团下属全资国有企业,业务涵盖固废治理、环保产业园开发,本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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