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4月2日,镇江经开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原告张某系镇江某环卫公司的环卫工人,主要负责指定路段的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被告李某则是该公司片区环卫队长,其工作职责包含监督手下环卫工的保洁质量、劳动纪律和临时安排环卫工工作,职责范围包括对原告张某清扫的路段卫生情况进行巡查。
2025年6月,李某在张某清扫路段区域内开展日常工作检查,发现存在少量垃圾,随即就张某前一日是否按规定完成清扫工作,与张某产生意见分歧,双方各执一词,先是发生口角争执,后矛盾升级引发肢体冲突。
在此过程中,李某采用拳头击打等方式致使张某面部等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9000余元。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将李某及环卫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公司认为,双方属于互殴行为,张某所有损失应当按照过错程度进行赔偿,且李某是基于张某的辱骂对其进行殴打,属于李某自己的行为,打架行为并非履行职务,与公司无关。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因工作问题先发生口角,再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在遇事后,均不能出于友善、平和的态度冷静处理矛盾,导致势态升级,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双方均有过错。结合各方过错程度,认定张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因李某在上班时间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与张某发生冲突,将其打伤,造成的损害由环卫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环卫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李某进行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环卫公司赔偿张某各项费用9000余元。
那么,在工作中发生口角被打受伤,单位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员工发生口角被打受伤,单位是否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核心判定在于行为是否与“执行工作任务”相关,若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口角再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他人损害时,单位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但承担后可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若因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打架受伤,由打人者个人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工作生活中遇事需冷静,合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守住法律底线,远离暴力行为,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职场与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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