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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市财政提供7成经费
14小时前
来源:环卫科技网
垃圾分类政策法规再生资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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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科技网讯,4月1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实行总额控制,全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不超过上年度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费的2%,所需经费按市占70%、区占30%的比例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办法所称低值可回收物,是指《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中规定的固体废物。

办法适用于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花都、番禺七区,黄埔、南沙、从化、增城四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办法全文如下:

穗城管规字〔2026〕1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1日

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47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花都、番禺七区。黄埔、南沙、从化、增城四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可回收物,是指《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中规定的固体废物。

《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市供销总社制定,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第四条 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实行总额控制,全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不超过上年度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费的2%。

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所需经费按市占70%、区占30%的比例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单价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年度单价执行。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的组织实施。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并及时拨付。

商务、供销社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需求意向。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联合开展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服务方,开展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

第七条 参加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采购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服务方在招投标活动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服务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或者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八条 服务方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及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处理服务。

服务方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九条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场地和回收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等要求。

对违规回收处理低值可回收物的服务方,依照合同处理已支付款项,涉嫌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服务方开展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对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 服务方办理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请款手续的,于本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服务项目资料。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辖区内的服务项目资料进行确认,计算服务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由区财政按季度将区级承担的30%服务费拨付给服务方,并将核对后的服务项目资料和支付凭证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由市财政按季度将市本级承担的70%服务费拨付给服务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经营者违反政府采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有关规定,可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分工如遇调整,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的适用范围和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比例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穗城管规字〔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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