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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者付费,多产生多付费!上海印发装修垃圾投放处理指引
1天前
来源:环卫科技网
政策法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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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科技网讯,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9月11日正式印发《上海市装修垃圾规范投放及处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装修人有义务将装修垃圾投放至依法依规依约设置的或政府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并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直接向收运单位支付装修垃圾清运费。

指引指出,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包括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和生活垃圾三大类。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可参照装修垃圾进行处理,但产生的生活垃圾,如旧衣物、油漆桶、废电池、水桶、涂料刷、餐盒等,应与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分开投放,投至对应的生活垃圾投放容器内,单独进行回收。废灯管、废电池、油漆及油漆桶等属于有害垃圾,应该与装修垃圾分类收集。

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统称装修人,装修人须履行三项法定义务。

第一,如有物业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装修人应当事先告知物业企业,并与物业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二,装修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约设置的或者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第三,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装修人应当直接向收运单位支付装修垃圾清运费。如向收运单位直接支付清运费有困难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转交清运费。

装修人可通过线上、线下预约方式,预约清运装修垃圾。

指引全文如下:

上海市装修垃圾规范投放及处理指引

目录

一、上海市装修垃圾规范投放及处理指引..1

二、相关政策法规节录

1.《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9

2.《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12

3.《关于加强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工作的通知》..12

上海市装修垃圾规范投放及处理指引

一、装修过程产生垃圾种类

(一)装修垃圾

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二)大件垃圾

大件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体积较大、整体性强的废弃物品,比如桌椅、床垫、沙发等。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可参照装修垃圾进行处理。

(三)生活垃圾

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属于生活垃圾,如旧衣物、油漆桶、废电池、水桶、涂料刷、餐盒等,产生后应与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分开投放,投至对应的生活垃圾投放容器内,单独进行回收。废灯管、废电池、油漆及油漆桶等属于有害垃圾,应该与装修垃圾分类收集。

二、装修垃圾产生者义务

(一)装修人定义

装修人是指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装修人法定义务

装修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装修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如有物业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事先告知物业企业,并与物业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应当包括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收费事项等内容。

2.装修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约设置的或者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3.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装修人应当直接向收运单位支付装修垃圾清运费。如向收运单位直接支付清运费有困难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转交清运费。

短驳环节是指将装修垃圾从产生位置搬运到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属于装修人的法定义务。短驳服务价格属于市场化定价,由装修人与提供短驳服务的单位自行协商确定。

三、装修垃圾预约清运方式

(一)清运服务的预约方式

1.线上预约

各区将逐步建设完善区级装修垃圾线上预约清运平台,并推动区级平台接入“随申办市民云”区级旗舰店和“随申办市民云”绿化市容服务专区。装修人可根据区级平台指引,与收运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衔接,开展预约清运。

2.线下预约

使用封闭厢房或《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约定采用公用的专用回收箱模式的,可以由物业企业预约;使用自用的专用回收箱或临时交付模式的,由装修人预约。

(二)清运服务的价格查询

本市推行按袋、按箱、按车、按件计价。

1.线上查询

住宅小区装修人可在区级装修垃圾线上预约清运平台开展预约时,查询居住区装修垃圾清运服务价格。

2.线下查询

本市推行装修垃圾收运单位、清运服务价格等服务信息上墙公示制度,住宅小区装修人可通过所在居住区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生活垃圾厢房、社区公示栏或小区管理处等位置进行查询;也可向街镇、区绿化市容部门问询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和清运服务价格。

(三)收运单位的产生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16号)第三十九条,收运单位由各区绿化市容部门组织,通过招标方式产生,并向社会公布。

四、装修垃圾投放方式

(一)分类投放收集

装修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与装修作业中产生的大件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至对应投放点,不得混装混投。

(二)袋装捆扎处理

装修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按照“宜装袋则装袋、宜捆扎则捆扎”要求进行处理,装修垃圾袋的规格尺寸一般为75cm*45cm左右;捆扎的规格尺寸一般长度≤100cm,直径≤40cm。

(三)定时定点投放

装修人应当按照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约定的开放时间进行投放。

五、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设置要求

装修垃圾投放方式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投放至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即封闭厢房;二是投放至专用回收箱内;三是投放至临时交付点。相关点位设置要求如下:

(一)封闭厢房

1.具备完整的墙体和顶部结构,确保结构完整;

2.明确开放时间,非开放时间厢房关闭、禁止投放;

3.居民区内设置固定厢房的,一般不另设装修垃圾其他投放方式;

4.保持周边环境整洁,不得将装修垃圾投放在固定厢房外。

(二)专用回收箱

1.合理摆放,不得占用绿地、毁坏绿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宜影响小区正常通行;

2.明确开放时间,非开放时间回收箱处于密闭上锁状态、禁止投放;

3.居民区内设置专用回收箱的,一般不同时有其他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4.保持周边环境整洁,不得将装修垃圾投放在专用回收箱外。

(三)临时交付点

1.点位设置不得占用绿地、毁坏绿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宜影响小区正常通行;

2.装修人应当在投放前提前预约收运单位,将预约情况告知物业企业,并按照约定时间将装修垃圾投放至临时交付点;收运单位应提前通知物业企业并按照约定时间抵达临时交付点进行收运;装修垃圾在临时交付点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

3.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在临时交付点设置醒目标识,在投放时段进行管理,加强非投放时段日常巡查;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六、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者义务

(一)投放管理责任人定义

本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二)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2.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3.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4.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收运单位进行清运,并与收运单位明确清运时间、频次、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等事项,做好区域内的道路清障、车辆引导、收运车辆临时进出停放等保障工作。

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16号)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绿容规〔2021〕3号)

《关于加强物业企业履行住宅装修管理职责的通知》(沪房规范〔2024〕1号)

《关于开展进一步规范住宅装修垃圾收运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沪绿容〔2025〕10号)

(二)相关罚则及信用管理规定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对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进行覆盖、遮挡或者密闭,保持环境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装修垃圾清运费由装修垃圾产生者承担。装修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关于开展进一步规范住宅装修垃圾收运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预估清运费用、不得开具清运费票据、不得强制提供短驳服务、不得推荐第三方短驳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应当合理确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供装修人自主选择,并在《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约定短驳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开具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发票。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据物业行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政策法规节录

一、《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16号)

第三十五条(投放管理责任人)

本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三)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第三十七条(投放要求)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三十八条(定向清运)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作业服务单位”)进行清运,并明确清运时间、频次、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作业服务单位)

作业服务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具体招投标活动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将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作业服务单位的招标条件应当包括: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明确装修垃圾作业服务的范围、规范、期限、中转分拣场所以及服务费用的确定方式等事项。

第四十条(清运服务要求)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的运输车辆,将装修垃圾运输至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中转分拣场所。

作业服务单位、清运费用标准等事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

第四十一条(中转分拣场所经营单位义务)

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义务。

第四十二条(清运费)

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产生单位和个人承担。

本市市容环卫、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等行业协会应当定期汇总各区装修垃圾清运收费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要求的处理)

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装修垃圾投放要求的处理)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等内容。业主、使用人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三、《关于加强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绿容规〔2021〕3号)

(一)总体要求

以方便市民投放、维护环境整洁为导向,通过垃圾投放和收运的有序衔接,减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在居住区的停留时间;通过价格明示公开、全程信息管理,实现装修垃圾、大件垃圾规范收费。

(二)明确投放方式

装修垃圾投放方式可以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投放至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二是投放至专用回收箱内;三是投放至临时交付点。

物业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将装修垃圾投放方式等事项明确告知业主、使用人。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面积和方案、装修垃圾投放方式等信息告知物业企业。物业企业在与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应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方式、投放位置、投放时间和收运企业等内容。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大件垃圾投放方式可与装修垃圾投放方式同步告知。日常生活中单独进行大件垃圾投放的,一是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堆放场所,堆放场所可单独设置,也可与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合并设置;二是投放至专用回收箱内;三是投放至临时交付点;四是自行运送至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三)袋装捆扎处理

装修时产生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应按照“宜装袋则装袋、宜捆扎则捆扎”要求进行处理。其中,装修垃圾袋的规格尺寸一般为75cm*45cm左右;捆扎的规格尺寸一般长度≤100cm,直径≤40cm。大件垃圾方便拆解的,按照装修垃圾进行装袋或者捆扎处理,不便拆解的,可整件投放。

(四)定时定点投放

物业管理区域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以及指定的大件垃圾堆放场所的,或者收运企业提供公用的专用回收箱的,业主、使用人按照明确的开放时间和要求进行投放。

业主、使用人使用收运企业提供自用的专用回收箱的,根据需要进行投放,但应尽量减少晚间投放作业,防止扰民。

业主、使用人使用临时交付点直接投放的,交付点应避开消防通道以及车(人)流集中区域,同时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在临时交付点停留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防止扰民。

(五)预约到点收集

收运企业按照预约时间及时到点收集。使用专门的装修垃圾以及指定的大件垃圾堆放场所,或者公用的专用回收箱投放方式的,收运预约主要由物业企业负责;使用自用的专用回收箱投放方式的,收运预约主要由业主、使用人负责;使用临时交付点投放方式的,收运预约主要由业主、使用人负责。在收运过程中,物业企业应予以配合,做好区域内的道路清障、车辆引导、收运车辆临时进出停放等保障工作。对于非《协议》中明确的收运企业,物业企业应拒绝其进入物业区域作业。收运企业应将收集到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运送至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场所。

(六)无尘密闭运输

收运企业应采用符合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收运规范的专用回收箱和运输车辆,并根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收运装备标准逐步升级要求,及时更新收运装备。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车容车貌良好,杜绝车辆“跑冒滴漏”,实现收集和运输无尘化、密闭化。

(七)规范处理收费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推行按袋、按箱、按车、按件计价,实行按量收费,收运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单位服务场所、单位网站及其负责清运装修垃圾的物业管理区域内、预约信息平台等显著位置通过有效的标价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由业主、使用人直接与收运企业预约的,收运企业按实际投放量计价收费,并开具发票。由物业企业与收运企业预约的,收运企业根据物业企业统计的不同业主、使用人的实际投放量,与业主、使用人分别计价收费,开具相应发票。因代收装修垃圾清运费用产生的管理成本,收运企业应与物业企业协商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管理费用。

(八)全程信息管理

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运用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预约信息平台,推进投放和收运有序衔接,收运和收费全程可溯,运力和运能合理配置,实现业主、使用人预约投放更方便、收运服务更精细、居住环境更整洁。

(九)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处理的源头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房屋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业主、使用人未遵守装修垃圾投放要求的,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对违反《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负责会同市物业管理、装修装饰行业协会,采集并定期公布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清运、处置价格信息。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督促装修企业规范装修垃圾装袋。

(十)跟踪评估效果

市、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全面推进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密切跟踪投放和收运模式优化、预约信息平台运行、收运装备应用推广等情况,及时掌握动态、评估效果、完善措施、解决问题,实现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定时定点投放、预约到点收集和无尘密闭运输。

(十一)其他

1.装修垃圾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和其他废弃物。大件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后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废弃物品,包括沙发、床垫、床架、桌椅、衣(书)橱(柜)等废弃家具。

2.体积较大的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3.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是指相对封闭、定期开放且有专人管理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4.专用回收箱指专门用于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且与装修垃圾、大件垃圾运输车辆相配套的箱体;临时交付点指按照《协议》约定的装修垃圾临时交付地点。

5.未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做好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工作。

6.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7.与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纳入主体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同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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