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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低价中标,环卫企业出现6种情形,将启动退出机制
3天前
来源:环卫科技网
政策法规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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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科技网讯,近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卫市场化项目,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保洁等。

办法规定,环卫市场化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涵盖立项、招标、执行、监督、考核、退出等阶段。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过程管理的政策统筹,区城市管理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本区域项目全过程的具体实施,确保各环节闭环衔接。

在招投标环节,办法要求,环卫市场化项目招投标应严格遵守国家、天津市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招标公告应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中标结果应在同一媒体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确保潜在投标人平等获取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和服务能力,近三年内无重大劳动纠纷、安全事故等严重失信记录,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环卫市场化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单位,从价格、技术、商务、服务等多维度进行评标,商务标报价得分不得超过总分的40%。技术标评审应重点考量投标单位的环卫作业方案,包括机械人员投入数量、智能化管理手段、应急处置预案等,确保作业方案科学合理、高效可行;商务标评审要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业绩经验、信誉等级等;服务标评审关注投标单位对环卫工人的保障措施、过往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评标专家应从指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建议专家具备环卫行业管理或作业经验,与投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办法还规定,环卫市场化项目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开展的一般不超过15年,对于服务质量优良、作业效果显著的中标单位,在合同期满后,经评估可按规定程序续签合同,但续签期限累计不超过原合同期限。

另外,办法还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环卫市场化运作数字化监管平台,整合招投标信息、作业监测数据、企业信用信息等,实现对全市环卫市场化项目的动态监控、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区城市管理部门及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接入平台,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当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出现以下6种情形时,应启动退出机制:

1.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3次月度考核成绩低于60分(满分100分),或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表明其作业质量长期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2.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以上,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有效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城市形象和环卫行业声誉。

3.擅自将环卫市场化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行业管理规定,破坏市场秩序。

4.拖欠环卫工人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累计超过3个月,但因财政拨款延迟导致且企业已主动协调并提交相关证明的除外,或发生重大劳动纠纷且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环卫工人权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5.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多次督促整改仍未消除,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6.企业因自身经营原因,如破产、倒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无法继续履行环卫作业服务合同。

对启动退出程序的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环卫市场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列入本市环卫行业诚信黑名单,在数字化监管平台或区城市管理部门政务网公示。

环卫科技网查询后发现,根据公开信息,2016年9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工作,提高监管水平,保证作业质量,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

2018年1月1日起,《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金平区、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及《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日常卫生质量检查考核办法》开始实施。

2022年12月5日,《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管考评办法》印发施行,该办法将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及华侨试验区、高新区列为可参照执行的区域范围。

另外,大理市也制定了《大理市下关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下关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作业成效的监管,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办法全文如下:

天津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天津市环卫市场化运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环卫作业质量和效率,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卫市场化项目,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保洁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卫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及注重作业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环卫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标准,指导、监督全市环卫市场化运作工作;负责区级环卫市场化项目作业质量的抽查与评估,协调跨区域环卫作业监督事项。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卫市场化运作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招投标监管、日常作业质量检查、问题整改跟踪等;负责区级及以下环卫市场化项目的全流程监督。

第五条【项目全过程管理】环卫市场化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涵盖立项、招标、执行、监督、考核、退出等阶段。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过程管理的政策统筹,区城市管理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本区域项目全过程的具体实施,确保各环节闭环衔接。

第二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六条【招标条件与预算编制】环卫市场化项目招标前,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天津市道路扫保作业费用指导意见和相关标准,科学核算作业量、作业人数,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足额申请。预算编制应综合考虑人工成本、设备购置及维护、物料消耗等因素。当人工成本、物料价格等因社会经济发展发生显著波动时,应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新的作业费用指导意见,对合同进行相应调整。预算编制完成应及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招标程序与要求】环卫市场化项目招投标应严格遵守国家、天津市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招标公告应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中标结果应在同一媒体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确保潜在投标人平等获取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和服务能力,近三年内无重大劳动纠纷、安全事故等严重失信记录,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八条【招标方法避免低价中标】环卫市场化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单位,从价格、技术、商务、服务等多维度进行评标,商务标报价得分不得超过总分的40%。技术标评审应重点考量投标单位的环卫作业方案,包括机械人员投入数量、智能化管理手段、应急处置预案等,确保作业方案科学合理、高效可行;商务标评审要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业绩经验、信誉等级等;服务标评审关注投标单位对环卫工人的保障措施、过往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评标专家应从指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建议专家具备环卫行业管理或作业经验,与投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监督审核与合同文本】环卫市场化项目启动新一轮招标前,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工作方案的监督。业主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服务标准、期限、考核方法、支付方式、时间、违反约定的定义及解决方式等内容,并明确合同变更条件(如作业范围调整、服务标准提升等)、审批权限及记录留存要求。环卫市场化项目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开展的一般不超过15年,对于服务质量优良、作业效果显著的中标单位,在合同期满后,经评估可按规定程序续签合同,但续签期限累计不超过原合同期限。

第三章 作业质量监管

第十条【监管制度与评分标准】区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和相关作业标准,制定具体的环卫作业监管制度和作业质量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涵盖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保洁等各环节作业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风险防控与应急抢险】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极端天气(如暴雨、高温、暴雪)、重大活动保障等场景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接到应急作业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完成作业。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数字化管理平台】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环卫市场化运作数字化监管平台,整合招投标信息、作业监测数据、企业信用信息等,实现对全市环卫市场化项目的动态监控、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区城市管理部门及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接入平台,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巡检组织与频次】区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业主单位或监管单位,须保留一支专职监管队伍,应科学组织巡检,每月巡检次数不少于12次,重点加强对环境卫生质量、环卫工人到岗情况、环卫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等关键环节的检查。

第十四条【巡检工作规范】巡检时,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发现的问题拍照取证,通过数字化监管平台流转、照片反馈或书面提示等形式告知相关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和责任人限时整改,同时跟踪查看整改效果。

第十五条【管理部门监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作业质量事中事后监管,利用“线上监控和线下巡检”方式,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市城市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市范围的作业质量抽查,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本区域作业质量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监管】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和必要的巡检工具。制定每日巡检计划,记录巡检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向项目业主单位报告内部监管情况,报告内容应同步上传至数字化监管平台。

第十七条【第三方监管】环卫市场化项目可根据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第三方机构的选聘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监管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相关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作业计划与调整】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作业需求,制定每日作业计划,合理调配人员及车辆设备。每月25日前将次月环卫作业排班计划提交项目业主单位备查,并上传至数字化监管平台;作业计划临时调整的,应在调整当天书面告知项目业主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时更新平台信息。

第十九条【群众投诉处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做好群众或媒体对环卫作业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工作。对于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到场处理,一般问题应在24小时内完成整改,复杂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落实,同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管

第二十条【用工信息管理台账】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环卫用工信息管理台账。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以下内容及时填报。信息发生变更时,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

(一)环卫市场化项目合同信息,环卫工人个人信息;

(二)环卫工人工资发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

(三)环卫工人教育培训情况;

(四)环卫工人体检情况;

(五)其他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签订】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劳动合同范本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后15日内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提交项目业主单位备查。合同中应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岗前教育培训】环卫市场化项目从业人员实行岗前教育培训制度。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应在项目进场前,组织环卫工人参加不少于4学时的岗前培训,内容包括福利待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职工休假与体检】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应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卫工人到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将体检结果告知环卫工人本人。

第二十四条【工资与社保缴纳监管】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应每月按时将环卫工人工资发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提交项目业主单位备查。区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和缴纳。

第二十五条【资料调阅与配合】区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依合同约定向环卫作业服务企业调阅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各类资料,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和隐瞒。

第二十六条【工资专用账户设立】环卫市场化项目合同应有保护环卫职工合理利益的内容,并应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费用的合理增长机制,设立环卫工人工资专用帐户。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合同续签等挂钩。考核数据应主要来源于数字化监管平台记录、日常巡检结果及投诉处理办结情况。

第二十八条【设立奖励措施】对表现优秀的企业给与差别化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设立惩罚措施】杜绝企业消极怠工,促进企业高质服务,保障项目良好运营。对不达标的企业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考核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条【退出情形】当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启动退出机制:

1.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3次月度考核成绩低于60分(满分100分),或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表明其作业质量长期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2.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以上,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有效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城市形象和环卫行业声誉。

3.擅自将环卫市场化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行业管理规定,破坏市场秩序。

4.拖欠环卫工人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累计超过3个月,但因财政拨款延迟导致且企业已主动协调并提交相关证明的除外,或发生重大劳动纠纷且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环卫工人权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5.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多次督促整改仍未消除,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6.企业因自身经营原因,如破产、倒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无法继续履行环卫作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退出程序】当出现上述退出情形时,区城市管理部门启动退出程序:

1.区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2.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向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发出《退出告知书》,告知其拟启动退出程序的原因、依据和相关权利,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应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

3.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论证。

4.经听证后,区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调查情况和听证结果,作出是否启动退出程序的决定。如决定启动退出程序,向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发出《退出决定书》,并在数字化监管平台或区城市管理部门政务网公示。

5.环卫作业服务企业自收到《退出决定书》之日起,应在30日内与项目业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人员、设备、资料等移交,并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如工人安置、债权债务等。

第三十二条【后续处理】当区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完退出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1.对启动退出程序的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环卫市场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列入本市环卫行业诚信黑名单,在数字化监管平台或区城市管理部门政务网公示。

2.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措施,确保环卫作业的正常开展,如临时调配其他作业单位协助作业,或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应急作业。

3.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投标工作,确定新的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确保环卫作业的持续稳定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环卫作业,是指为维护环境卫生进行的车行道、人行道、桥梁、隧道、广场等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果皮箱等附属设施保洁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作风建设】各级监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天津市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到清正廉洁。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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