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7月9日,在新三板挂牌的环卫企业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洁,831370)发布公告,再次披露了关于公司起诉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拖欠环卫服务费一案的进展情况。原告、被告对服务费用认定争议巨大,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起上诉!
此前,因拖欠环卫服务费问题,新安洁与第二原告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新安洁与当地国企联合成立的子公司,简称“新永公司”)于2023年12月将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诉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保洁服务费约2290.83万元。
被告崇法寺街道则辩称,因为价格、疫情及行政区划调整等,保洁服务费实际应扣减2023余万元。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9日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支付原告服务费1064余万元。
原、被告均不服此次判决,分别通过永城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坚持索赔服务费应为约2300万元,被告则认为应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再次减少422余万元,实际应支付服务费约640余万元。
二审上诉人新安洁、新永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在疫情期间服务费用扣减、服务面积扣减及利息认定上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不当,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契约精神,彰显司法公正。具体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 1481 民初 1045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崇法寺街道)承担。
诉讼事实和依据:
(1)新安洁公司作为中标人,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义务,一审法院否定上诉人新安洁公司的合同主体资格错误。
(2)一审法院酌定扣减疫情期间6个月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违背证据规则,判决违背国家对疫情影响企业进行保护的基本国策。
(3)一审法院对行政区划调整导致的服务费扣减,计算方式错误,未尊重合同约定及服务实际。
(4)一审法院存在重复扣减服务费的事实认定错误,违背公平原则。
(5)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利息请求,违反法律规定。
2.二审上诉人崇法寺街道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在一审判决支付服务费的基础上减少4,225,460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新安洁、新永公司)承担。
诉讼事实和依据:
一审判决减少的服务费数额明显过低、存在部分应当减少的服务费未予减少。
案件详细情况可查看环卫科技网6月26日推文《拖欠2300万环卫服务费只判了1000万,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官宣:环卫科技网是干啥的?
2024-07-17
乌兹别克斯坦两垃圾发电项目启动建设,均为中企投建!
2小时前
从业人员数造假谋取中标,浙江一国资城服企业被罚
21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