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近日,《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计量收费,计量方式可以是体积、重量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干、湿垃圾按不同价格收费,具体计量方法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办法是在2019年发布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28号)基础上修订而成,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修改了目的依据和征收原则。更多强调生态文明、绿色低碳、资源循环再利用,使其更符合当前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
二是调整了征收对象与征收单位。征收对象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规定相衔接,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缴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范围做了明确,解决目前大型商圈多为物业作为征收对象的问题。征收单位明确为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隶属机构,确保征收单位和收运单位相分离。
三是调整了计量方法。取消“基数管理”,根据垃圾实际产生量计量收费,回归按量收费。增加按重量计量方式,与目前垃圾末端处置按照重量计费保持一致,保留了按体积计量方式,保障平稳过渡衔接。强调科学运用计量方法,丰富计量手段,让企业能够更加精准实现量价匹配。
四是增加了收费方式。考虑到沿街小型商户的收费缴费矛盾突出,增加月度(季度、半年度)计量的收费方式,贴合小型商户产废量较低、开业闭店频繁等特点,增加商户获得感。
五是推动线上缴费方式。强调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积极使用线上收款方式,减少缴费流程。同时考虑征收对象对信息透明度的需要,要求管理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化平台,确保信息可及时查询。
六是细化征收减免政策。更加明确免征单位范围和阶段性减免政策制定依据。建立减免政策和单位垃圾分类实效挂钩机制,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正向引导垃圾分类工作开展。
七是强化监管处罚手段。增加财政审计监督监管,同时要求绿化市容部门自身加强监管抽查复核,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明确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明确对不配合征收工作的征收对象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处理,让基层工作更有抓手。
八是提出科技赋能要求。明确要求加快建设收费相关信息化系统,提高全流程数据监管能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强调数据透明,提供便民措施,降低公众质疑误解。
办法全文: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美丽上海,推动资源再生循环利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也可统一缴纳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征收原则)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管理,源头减量;
(二)资源利用,保护环境;
(三)按量收费,产者付费;
(四)数字赋能,便民利民。
第五条 (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征收单位)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隶属机构作为征收单位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征收单位不得委托收运企业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计量方法和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产生量以体积、重量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计量,实施干、湿垃圾不同价格收费,此计量方法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实际选择具体计量方式和收费标准,计价可做不超过20%的向下浮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报备,对社会公布。
第九条 (收费方式)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年度核量征收,征收单位根据征收对象的申报量,结合实际产生量,按年度核定缴费额并实施征收。
对于生活垃圾产生量少的征收对象,征收单位可根据征收对象的实际产生量,按季度核定缴费额并实施征收。
第十条 (缴费方式)
征收单位应使用对公账户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提供多种便捷缴费方式。
鼓励征收单位利用信息化系统,实施线上申报、线上公示、线上查询,线上缴费。同时,征收单位因地制宜设置线下缴费公共服务窗口或渠道,提供便民服务。
第十一条 (征收规范)
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收单位名义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征收减免)
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及经民政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公益性单位,免征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处理费用途)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征收监管)
市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区应当加强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区两级建立健全计量复核、审计监督、日常检查等制度。
第十五条 (智慧赋能)
各区应当建立健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信息系统,实现交付、计量、缴费、清运、核查和监管全程精细化管理。信息系统应包含征收对象、计量方式、收费标准、征收金额、收运单位、服务承诺、收款账户等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激励机制)
对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显著的征收对象,各区可按照相关程序制定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处罚)
征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追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对象未按规定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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