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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长沙市望城区发布采购需求
2025-04-16
来源:长沙市采购网
垃圾分类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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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负责派车定期定点将望城区11个街道(镇)和部分村级集中回收站点收集的居民端产生的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等物料,实现分类收运至望城区综合利用分拣中心基地(本辖区范围内的总站)进行集中分拣、储存、处置和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执行。

三、技术规格:

详见采购需求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本项目实施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项目服务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相关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2)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主导方向,系统构建城乡分类、收运、处置和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3)因地制宜的发展多元化废弃物解决方案,选择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和设备,工艺流程尽量简化,工艺设备尽量选用标准通用设备。

(4)工艺技术注重示范效应和安全环保效益,安全保障措施必须达到安全管理规范。

(5)望城区综合利用分拣中心基地(总站)的总平面布置力求紧凑,减少占地和投资,节能增效,确保运营长效运行。

(6)提高处理过程中的自动化程度,力求管理方便、安全可靠、经济实用,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劳动强度。

(7)积极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将项目做成样本工程,打造成城乡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两网融合”标准化的综合利用分拣中心基地(总站)。

2、项目服务要求

本项目投标人应设计一套完整的,生活垃圾前端产生的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从街道(镇)和部分村级集中回收站点收集、运输至望城区综合利用分拣中心基地(总站)进行分拣、储存、处置和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的完整体系构成。

(1)低值可回收物:对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集中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如废塑料、废铁、废纸、废橡胶、废玻璃、废纺(含鞋类)等制品的回收分类处置系统;

(2)大件垃圾:主要是质量超过5kg,或体积大于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的大件废弃物;主要指废旧生活用具和办公器具类,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大型玩具、家电及电子废弃物等的收运系统、预处理系统、分选系统;

(3)有害垃圾:废含汞灯泡灯管、废弃的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油漆桶(油漆渣)、过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农药废物及其包装物、废机油壶等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贮存处置。

(4)望城区综合利用分拣中心基地(总站)具备对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分类、分拣、打包、储存、转移处置和利用能力;有害垃圾的妥善分类暂存,并交由有资质企业进行处理。其具体的处置技术及系统投标人应按采购要求执行。

3、项目采购要求

(1)低值可回收物

采购方利用望城区原有的城乡“居民初分类、保洁员上户收集、村回收站二次分拣、街道(镇)回收站集中、区集中总站细分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通过政府外包采购服务形式,由中标人统一回收、统一运输、统一资源化利用。

投标人将望城区各街道(镇)及部分村级集中回收站点收集的各类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收运至望城区综合利用分拣中心基地(总站),根据再生资源属性进行二次分拣,再分类运输至投标人的终端处置加工基地进行最大程度的实现资源化利用。

(2)大件垃圾

投标人将各街道(镇)及部分村级集中回收站点收集的大件垃圾送至望城区综合利用分拣中心基地(总站),进行资源化处置利用。

(3)居民端有害垃圾

投标人将各街道(镇)集中回收站点收集的居民端产生的有害垃圾收运至望城区综合利用分拣中心基地(总站),按照《危险废物收、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的要求进行集中暂存管理,再分别分类交由有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4、收集运输要求

(1)车辆数量: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车辆总质量在4吨(含)以上的车辆数量不低于4台(其中低值可回收物收运车辆不少于2台,大件垃圾回收车辆不少于1台,有害垃圾运输车辆不少于1台)。

(如车辆为单位自有的,提供年检合格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车辆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年检合格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租赁期限需涵盖本项目服务期限;)

(2)车辆要求:每台车必须配备GPS或行车记录仪,并负责与采购方联网;投标人装载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的运输车辆,在车身显著位置印有公司名称和垃圾回收图标。

(3)收运要求:收运投标人定期派车到每个街道(镇)级分拣站点分类收集、收运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每周不少于4次,并根据各街镇实际产生垃圾量合理增加车次,确保及时收运;城区各住宅小区、公共机构内设置了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根据各类垃圾产生量预约回收,预约后2日内完成收运。根据街道(镇)和采购方提出的实际需求,须在24小时内进行响应;如现有运力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投标人应按采购方的要求,增派运输车辆,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4)站点收运要求:投标人在各回收站点收集、转运有害垃圾(废油漆包装物除外)时,须当场向所在街道(镇)回收站点提供《有害垃圾回收三联单》,且《有害垃圾回收三联单》由当地回收站点负责人、投标人清运员确认签字,否则,采购方不予认可。

(5)收运人员要求:投标人在运输时,收运人员应统一公司工作着服、配备防护手套和口罩。

5、有害垃圾收运储存处置要求

(1)收运要求:投标方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收、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的要求,为全市各街道(镇)级分拣站点有偿提供电池、日光灯管、油漆桶(含油漆渣)、过期药品、废农药包装物等有害垃圾专用包装容器,防止收集、运输过程发生溢漏、腐蚀、破损而造成二次污染,回收容器应按危险特性分类设置标志、标签,数量需满足各街道(镇)级分拣站点实际需要;每个季度至少需派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到望城区街道(镇)级分拣站点和城区各住宅小区(如有预约)、公共机构内设置了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收集、运输有害垃圾不少于1次,收集有害垃圾过程中需采购方派员进行监督,有害垃圾不允许与其他低值可回收物混装。现场收集时,须当场向所在街道(镇)级分拣站点及城区各住宅小区、公共机构内设置了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记录表》。

(2)车辆要求:投标人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要求,应按照规范喷涂或悬挂危险货物或有害垃圾分类标识,保证车辆密封,避免撒漏,同时配置缓冲设备或材料,防止含汞废灯管、含汞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在运输过程破损。

(3)有害垃圾的储存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有害垃圾相关条例进行单独储存和管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准-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设置醒目的识别标志;要依据《危险废物收、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要求储存。

(4)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要求

①投标人从采购方各回收站点收集储存的有害垃圾,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要求利用和处置,每年至少利用和处置一次,利用的价值利益归投标人所有。其中,废弃的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按危险废物HW49类别处理;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按危险废物HW29类别处理;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按危险废物HW03类别处理;废农药废物包装物和废油漆包装物按危险废物HW49类别处理,废油漆渣HW12类别处理。

②投标人具备处置能力的有害垃圾种类由投标人处置,投标人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有害垃圾种类,由投标人负责将其归集到具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投标人提供对应处置单位的合作协议并报备给采购方。投标人将有害垃圾处置完毕应向采购方出示相关处理证明或凭证等资料,双方根据有关处理证明或凭证等资料,核定有害垃圾处置数量。

③投标人在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处置记录,形成完整的处置台账,并将台账分类,每本台账使用期限为一年。处置的有害垃圾,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负责如实向望城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向市城管局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有害垃圾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④投标人进行有害垃圾的收集、储存、分拣、运输、处置等全过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⑤投标人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利用、处置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6、运营人员和管理要求

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置不低于12人的项目团队,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具备安全员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如:叉车工)应有上岗作业证书持证上岗,以“安全第一”为原则,进行生产管理运营,确保本项目安全有效运行。

7、运营场地要求

★(1)投标人需在项目所在地具备低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的处理场地,且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能满足收集任务需要,做到分区分类收集,整齐堆码。并符合和满足相关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标准要求和生产营运所需的水、电、气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基本要求。且项目正式运行2个月内,必须办理本项目环评备案手续。未按要求执行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场地为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材料,所有权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场地为租赁的,提供涵盖本项目服务期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材料,合同内容须体现租赁面积。场地为自有的,场地面积以产权证明材料为准,场地为租赁的,仓储面积以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面积为准;

如投标时没有场地的,则提供承诺函,承诺中标后10日内提供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场地,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应设立专门的回收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常驻回收站点,配置办公桌椅、电脑等相应实施设备,确保法定工作日8:00至18:00有专人负责称重、收集、台账登记。投标人回收场地内应配有通过相关部门检定的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磅。在投标人回收场地内的仓库、地磅室、进出通道等主要场所均必须配有监控摄像头,并支持招标方远程在线监控。投标人需提供常设全年每天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8、运营配套实施要求

中标人中标后应至少配置一套160T及以上卧式打包机、一套物料分拣线、一套分拣平台及料仓、一台叉车(含抱叉)等确保本项目安全有效运行。

9、监控平台要求在线监控系统

投标人应在综合利用处置基地(总站)配置监控视频,并可远程连接采购方进行现场监管。

10、垃圾分类指导和培训

投标人根据采购人要求,适时对各村、街道(镇)负责人员、村(社区)环保专干及保洁专干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或有害垃圾管理知识免费培训。

六、验收标准:

1、验收的主体:采购人

2、组织方式: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3、时间或条件:验收时间为每季度验收一次,中标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4、验收方式:本项目采用分期验收方式实施,每次付款前组织验收,验收依据为经采购人签字的相关资料。

5、验收程序:

(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采购人及供应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

(2)成立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采购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业务科室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

(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签字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

(7)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供应商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6、验收内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三方签字确认的《三联单》、中标方的《过磅单》、现场收运照片及实际转移台账资料等。

7、验收标准:

(1)依据招政府采购合同及投标文件要求及响应情况等进行考核验收;

(2)验收过程由于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履约,验收不合格,供应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及时通知采购单位重新组织验收,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并要求在第二次支付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罚款。

(3)根据三方签字确认的《三联单》、中标方的《过磅单》、现场收运照片及实际转移台账资料等;

8、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每月的考核结果是否达到要求,未达到的按照考核监督的要求进行处罚;

9、争议处理:在验收过程中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争议提出方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果可经双方同意后提交区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10、验收费用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七、其他要求:

详见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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