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8月11日从生态环境部网站获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已正式全文发布,该标准首发于1997年,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为该标准的第二次修订。
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及施工与验收、入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完善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甲烷利用和减排的低碳运行要求;
——调整了渗滤液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技术要求;
——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入场填埋的管理要求;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土地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
环卫科技网注意到,2022年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曾引发争议的“处理渗滤液产生的浓缩液应单独处置,不得回灌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定,已不见踪影。环卫科技网搜索全文后发现,“浓缩液”三字甚至都未曾出现在标准中。
关于渗滤液回灌填埋场,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7.5填埋生活垃圾产生的渗滤液采用回灌方式进行处置时,不应对填埋场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当渗滤液导排不畅导致无法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应立刻停止渗滤液回灌。
7.6 渗滤液回灌时应采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影响。不应采用表面喷洒等表面回灌方式;采用竖井回灌或水平管回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回灌井(管)的恶臭散逸。
关于渗滤液如何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标准“9.2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中这样规定:
9.2.1 填埋场的水污染物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就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质水量、排入方式、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争议解决等内容协商一致。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
9.2.2 填埋场处理后的渗滤液应均匀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应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9.2.3 填埋场的渗滤液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a)渗滤液应通过污水干管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能直接排至污水管的,需通过单独排水管道排至污水干管;不具备排入污水干管条件,并无法铺设单独排水管的,从国家有关规定;
b)渗滤液应通过单独排水管道排入工业污水处理厂,无法铺设单独排水管道的,从国家有关规定;
c)水污染物应执行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有关浓缩液的条款没了,由GB 16889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引发的渗滤液“全量化”处理高潮何去何从?笔者不禁陷入了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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