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分类处理设施
以《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总体方案(2021-2023年)》为重点,加快推进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等处理设施短板,同步加快飞灰、渗滤液和可回收物分拣等设施建设。加强城市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鼓励生活垃圾处理静脉产业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建设,统筹不同类别生活垃圾处理。(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分类处理产品资源化利用
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利用“两网融合”。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努力构建完整产业链。加快探索适合我省厨余垃圾特性的处理技术,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用厨余垃圾处理工艺,推动解决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应用中的“梗阻”问题。(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林草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努力推动习惯养成
(九)引导群众普遍参与
紧紧依靠街道、社区党组织,统筹辖区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单位等力量,充分发挥党员、热心市民、志愿者、环卫工人等作用,引导市民共同谋划、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分类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进一步压实生活垃圾产生者依法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等负责指导)
(十)切实从娃娃抓起
以青少年为重点,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广泛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和“小手拉大手”等社会实践活动,形成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培育一代新人的效果。支持有条件的学校、社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青少年志愿服务队,引导青少年深入基层、社区开展志愿活动。(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社会服务体系
在各类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和鼓励社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移动端APP等信息技术,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壮大。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家庭主题活动、志愿服务行动和公益活动,加强分类工作宣传、培训、引导、监督。(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青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体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的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强化示范带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作用,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科普基地和示范教育基地,加强行业培训,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形成长效机制
(十三)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
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废物产生。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省级层面立法。地级以上城市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同步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或规章。探索实施生活垃圾年度总量控制管理。鼓励各地结合省级层面出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技术导则和标准,因地制宜细化落实,力争2025年底前形成一批具有四川特色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资金保障
各地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各类资金,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税收优惠,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系统项目建设运营。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运营。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争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等方式,募集资金用于焚烧处理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收费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体现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差别化管理。制定或修订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保规范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科技支撑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水平。加大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材料和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装备研发和集成示范应用,重点解决小型焚烧处理设施、焚烧飞灰处置、渗滤液处理、厨余垃圾处理等问题。鼓励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