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有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咨询这样的问题:垃圾填埋场擅自倾倒产生的垃圾渗滤液,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吗?随意向渗坑倾倒旱厕产生的废液,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吗?向自家废弃的水井中倾倒生活废水,由生态环境环境部门处罚吗?
确定倾倒垃圾渗滤液、旱厕废液、生活废水案件是否由生态环境部门监管,首先应当确定上述行为中所倾倒的废物的性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废物属于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则上述行为自然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还有可能涉嫌犯罪,这时应当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上述废物属于生活垃圾或者农业固体废物,则上述行为应当由相应的部门监管。
那么,如何确定废物的性质呢?有的生态环境部门遇到这种问题,常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为,这样做一来没有必要,因为司法鉴定的作用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生态环境部门要解决的并非诉讼中的问题,而是行政处罚中的问题;二来司法鉴定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司法鉴定机构在认定废物性质方面常常显得并不专业。
那么,如何处理呢?
温馨提示: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一个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
以下是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为某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法律分析”部分:
(一)关于垃圾渗滤液是不是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固体废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法律属性,完全具备应当判定为固体废物,不具备其中任何一个,则不能判定为固体废物:
1.来源属性,也即“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而不是自然界本来就存在的,或者从太空坠入的。
2.废弃属性,也即“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但是,“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3.形态属性,也即属于“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以及液态废物”中的一种。“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
具体判定步骤如下:
1.来源属性判定。因为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是在生活中产生的,不是自然界本来就存在的,也不是从太空坠入的,因此具备来源属性。
2.废弃属性判定。首先,通过常识判断,渗滤液是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具备废弃属性。然后,进一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固体废物的定义中“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的规定进行判断,渗滤液不符合上述除外情形。最后,通过《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进行鉴别,渗滤液属于第4.3条“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中的n)类“在其他环境治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质”;但不符合第6.1条规定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和第6.2条规定的“处置后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之情形;经过查询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渗滤液也不属于第6.3条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据此判定,渗滤液具备废弃属性。
3.形态属性判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的规定初步判断,渗滤液呈液态状,具备固体废物的形态属性。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7条“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的规定,以及2020年12月16日的《检验检测报告》进行判断,本案中的渗滤液没有经过消除污染处理,且多项指标超标,不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7.1规定的“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的除外情形,仍然应当判定为液态废物。也即,没有经过污染处理且不符合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渗滤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渗滤液是何种类别的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对四类固体废物进行了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上述四类固体废物是没有交叉、非此即彼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进行以下判断:
1.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不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因此不是农业固体废物。
2.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不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因此不是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