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垃圾填埋场的门类为“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代码N)”,大类为“公共设施管理业(代码78)”,中类和小类均属为“环境卫生管理(中类代码782、小类代码7820)”;“说明”栏目中规定,该类是“指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管理等活动,以及对公共厕所、化粪池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管理等活动”。另,《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第3.1条规定:“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指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的排污单位,也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上述规定说明,垃圾填埋场属于“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理业”。据此判定,垃圾填埋场不属于工业生产单位,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也不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4.垃圾填埋场从事“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生活垃圾”的活动,其产生的渗滤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生活垃圾的规定,是“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综合上述分析,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应当判定为生活垃圾。
(三)关于本案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1.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
(1)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处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相关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处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3)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处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4)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八条)
2.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
(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处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处罚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2)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处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处罚规定:处罚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