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创新数字监管和信用治理相结合。依托全市现有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信息化监管平台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结合“两网”融合,建立健全覆盖塑料污染源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监测网络,探索塑料污染数字化智能监管,实现全过程动态跟踪监管。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网络建设,深化再生资源回收品种、数量等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结合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绿色信用建设,探索推进塑料污染治理信用建设,组织部分电商、外卖和商超企业进行信用建设试点,探索建立对选择绿色包装材料、开展包装物回收利用、使用非一次性购物袋等绿色行为的商家和消费者给予绿色积分奖励办法举措,并纳入统一信用体系评价,拓展信用体系覆盖范围和应用领域,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黑名单”。(市发改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兰溪分局)
(四)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17.大力组织专题宣传。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利用地球日、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契机开展专题宣传,注重引导城乡居民消费习惯,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升全民塑料治污认识和重视程度。充分发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和手机客户端、网络直播等新兴网络平台,在学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大型社区和车站、机场、地铁、旅游景点等人员集聚、大流量场所,通过户外显示屏、移动电视、墙体标语、灯箱展板、短视频、动漫、长图、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塑料污染治理专题宣传,全面介绍禁塑治污推进时间表和路线图,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市委宣传部、市分类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18.加强全民参与教育引导。结合“垃圾革命”试点暨“无废城市”创建活动,采用专题教育、主题讲座、专项实践等多种活动方式,将塑料污染治理内容纳入机关事位、企业、学校日常宣传教育和社区共建、社会实践当中,引导公众树立生态责任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塑料治污,主动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杜绝过度包装。组织塑料污染治理科普宣传,将塑料污染治理宣传作为我市垃圾革命的重要内容,强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先行示范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开展专业研讨,规范行业建设,推动公益组织开展塑料垃圾治污专项志愿活动,丰富志愿服务活动内涵。(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科协、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商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各市级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建立健全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估体系,市发改局和生态环境兰溪分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全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联席会商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完善日常监测和工作考核,探索建立塑料污染治理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发改局、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
(二)加大政策支撑力度。及时发布国家和省市政策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可降解替代材料和绿色包装产品的研发生产以及专业化智能投放运营项目支持,推进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优先支持可降解材料和产品生产骨干企业扩能项目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向上争取更多资源要素,深化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鼓励争创快递包装回收示范城市、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国家级示范试点,支持可循环回收专业设施投放运营。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旅游景区和星级宾馆、酒店评定评级标准。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将绿色包装标准纳入政府招投标、采购强制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绿色包装商品和物流服务。(市发改局、市分类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任务督查考核。本办法自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细化工作计划方案,抓好分解落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协同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落实督导检查,相关督查事项纳入美丽兰溪、垃圾革命和无废城市创建、文明城市创建、美丽乡村、文明社区、绿色饭店等各类考核评定活动。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力、进度滞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市治水办、市美丽办<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市分类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六城同创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