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现将《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19-2035年)》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主要内容详见所示图件。本次公示时间为公告之日起的30天,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此公示期限内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联系。
特此公示。
公示时间:2021年2月20日——2021年4月1日
联系电话:28455047;传真:28455047
电子邮箱:csglwghc@tj.gov.cn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20日
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19-2035年)
(公示稿)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02月
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及各类垃圾处理的相关要求,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遵循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结合正在编制的《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我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19-2035年)》,为天津市未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天津市城市发展提供充分的环卫设施保障。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此规划于2012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本次规划在此规划成果基础上进行修编调整。在2011年版《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的指导下,我市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建成了贯庄垃圾焚烧发电厂、滨海新区汉沽垃圾焚烧发电厂、青光垃圾焚烧发电厂等一批环卫设施,各类垃圾处理能力显著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率、原生垃圾填埋比例等基本达到了规划要求。城市基本建立厨余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指出,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其中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概念较之前有所调整。随着《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应对相应垃圾处理设施类型及处理能力做出调整,同时应进一步更新完善各类垃圾的收运系统。
本次规划将总结上一版规划经验,并结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重点对生活、厨余、粪便、建筑等四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布局规划,同时对环境卫生转运设施、收集设施、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提出规划建设导则。
解读相关规划规范并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经验,天津市环卫设施现状存在的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垃圾处理设施规模结构不够合理;二是部分垃圾处理能力存在短板;三是部分处理设施用地尚未落实,需在规划中予以落实;四是在需求预测和能力建设方面不够科学合理,需根据相关规范科学预测各类垃圾需处理量。
二、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精神,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增强本市厨余垃圾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提高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进一步为“津城”、“滨城”双城城市空间发展提供基础设施保障。
(二)规划思路
一是调结构,对厨余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需处理量及设施规模结构进行调整;二是补短板,应根据各类垃圾实际清运量尽快补齐厨余、建筑等垃圾处理能力短板;三是保用地,将现状符合上位规划的临时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此次规划,并将规划处理设施落实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保证处理设施的建设实施;四是紧平衡,各类垃圾处理能力应以实际清运量为重要测算依据,定期开展设施建设计划评估,分期组织实施,保证处理能力适度超前,避免设施闲置和资源浪费。
通过本次规划,最终实现以焚烧处理为托底,厨余、粪便、建筑等各类垃圾处理设施完备的,现代城市环卫设施处理体系。
(三)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9-2035年,近期为2025年,远期至2035年。
(四)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天津市域行政辖区。
三、规划目标、指标、依据
(一)规划目标、指标
目标:建立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环保型城市垃圾收运与处理体系。
指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至100%;建筑垃圾密闭化清运率达到100%;生活垃圾分类小区覆盖率达到100%;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二)规划依据
环卫设施设置标准执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等。设施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环境规划标准》(GB/T51329-2018)、《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DB12/T598-2015)、《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