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笔者看到,关于对唐维富行为性质的认定也是本案重点之一。
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唐维富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唐维富、蒋雷、张俊等2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唐维富辩称自己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唐维富辩护人张绍波认为,其应属于单位犯罪。
笔者查询发现,控辩焦点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量刑上有很大区别。
二者均为非法集资行为中的两个罪名,但从量刑上看,集资诈骗罪处罚更重,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这两种罪名最大的区别是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非吸的主观心态为吸收公众存款后进行资金运营,而集资诈骗罪多见于捐款潜逃、挥霍或用于犯罪领域,如赌博、贩毒等。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唐维富在公司成立后的经营过程中,因资金需求以公司名义对外吸收资金,且所吸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及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并非主要用于唐维富等个人与公司完全无关的支出,故依法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而唐维富前期非吸行为被政府工作组发现并责令停止后,仍然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属主观恶性较大,且最终也未能全部偿还后期吸收的资金以致广大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巨大。
但整个公司的项目具有真实、合法性,主要因资金断链,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显,故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不当,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根据《判决书》中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为户利公司实际未退还金额4409.32万元的资金流向为:
1、购置资产394.54万元。(包括:购置固定资产、支付在建爱心亭工程款、房租、法律顾问费、无形资产等)
2、支付利息1320.21万元。
3、管理费用等974.64万元。(包括:办公费、维修费、宣传费、工资、福利费、奖金、水电费、装修费、知识产权费、业务招待费、商标费、通讯费、运输费、广告费等)
4、还2014年度前借款640万元。(2012年和2013年相关客户的借款)
5、应收款项581.32万元。
6、应收张俊358.61万元。
7、未查询到对应转入借款的转款支出140万元。
可以看出,唐维富等人非法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了购置资产等公司的运营费用。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唐维富被告人唐维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蒋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张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决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并处不同金额罚金。
另外,对被告人唐维富的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089.1万元继续追缴及对被告人蒋雷、张俊等人的各自违法所得(含已退缴部分)依法追缴后退赔给各出资参与人。
案件到此并未完结。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2020年12月28日发布的《唐维富、蒋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显示,原审被告人唐维富、蒋雷、张俊等人对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裁定书截图
该法院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存在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并依法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刑初481号刑事判决,并发回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笔者并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案件进一步的发展情况,唐维富等人最终判决情况依然存有悬念,环卫科技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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