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法规政策。构建完善《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协调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管理规范、建设标准和装备配备标准等,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体系。发布可回收物回收目录,出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分类产业发展引导政策,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生活垃圾跨地区处置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资源使用权益交易制度,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体系。
(四)强化要素保障。建立区(市)县投入为主、市级财政适度补贴、社会资本充分参与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科学核定分类设施建设、设备采购、购买服务、宣传培训、科研等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经费投入,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保障土地供给。
(五)严格监管评价。健全市、区(市)县、街道(镇)三级监管机制和政府、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公众三方考评体系,建立定期评价和年度考核通报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体系建设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评价指标,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技术,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水平。
附件:
1.贯彻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重点任务责任分工表
2.名词解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
附件2:名词解释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容器、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容器、废矿物油及其容器、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花卉绿植等厨余垃圾,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集贸市场产生的瓜皮果核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五、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未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设施进行处理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的数量,占生活垃圾总量的比例。
六、农村生活垃圾“二次四分法”。农户按是否腐烂为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初次分类,分成“易腐烂”和“不易腐烂”两类,分类投放至标准化两格式或两个垃圾桶。村保洁员在农户初次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分拣,对“易腐烂”垃圾采取堆肥还田、沼气发酵等方式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对“不易腐烂”垃圾再细分为“可以卖”垃圾(即可回收物)和“不好卖”垃圾(即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可以卖”垃圾可由村保洁员或农户自行售卖,“不好卖”垃圾由镇转运至区(市)县分类处置。其中“易腐烂”垃圾指农户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易腐烂、易发酵、易降解的有机垃圾,主要包括农户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厨余垃圾;菜帮、菜叶、瓜果皮壳等果蔬垃圾和残枝落叶、花草木竹等园林垃圾;“不易腐烂”垃圾指不容易腐烂降解的垃圾,主要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七、农村生活垃圾“一次四分法”。即农户按照易腐烂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